简介:当前,我国有的法院为使其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直接以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不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裁判规范、不依据法理阐明裁判理由等不讲法律和法理的问题。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一方面与依行政意志和常理回应民意具有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价值判断和词语技术方法密不可分。法官依据法理通过疏导、说服和鉴别、吸纳民意,以及通过寻找、解释或创制方法形成体现民意的裁判规范等方式,能使刚性的法律得以柔化,使司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然而,法理自身又具有专业性、主观性和争议性等有限性,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辞方法予以弥补。
简介:人类的制度历史表明,纠纷的解决、权利的救济和法律的发展都离不开民意基础,民意一直借助于程序理性和沟通理性影响着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在互联网普及的当下,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收集民情、反映民意的重要机制,并对我国司法工作和法治进程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实践调研,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了解网络民意的现状以及对他们工作带来的重要影响。网络民意是社会认同司法的体现,是司法公信力的表征。尊重和吸纳民意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和司法社会化的内在要求,网络民意与和谐司法具有应然的逻辑关系,并通过与司法的一致性、差异性及社会评价施加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影响。但网络民意也具有非理性、盲目性等特点,在实践中有时甚至表现出暴力性倾向,对司法权威的确立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必须对网络舆论和网络民意的司法影响设置合理的界限,加快网络法制建设,依法引导、规范、汇集网络民意,构建自治与自律有机结合的网络民意表达机制,通过完善网络民意的辨识、倾听、引导机制和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网络民意的回应与沟通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民主化的进程。
简介:【摘要】我国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意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又能避免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以衡平司法为命题,主要探讨了如何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四个关系,并通过审判公开制度、树立司法典型以及裁判文书对民意进行引导和规制,实现民意与法律的融合。【关键词】衡平司法民意法律融合所谓“衡平”,其核心含义为:第一,指公正、公平、公道、正义;第二,指严格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机械地遵守法律会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转而适用另一种标准;第三,指英国自中世纪开始兴起的与普通法或普通法法院并列的衡平法或衡平法院。[1]法官的衡平司法,即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机械的做出判决将导致案件不公正、不合理而难以实现法律正义时,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考量一定的情理后作出判决,实现司法与民意合理的融合,从而为民众所认同的司法活动。从这一角度上讲,衡平司法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和民情、民意和传统伦理进行合理的衡平后作出的判决,其实是在法律规则下为追求个案公正或社会稳定而对法律适用规制的一个合理变通……
简介:专家意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虽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但已呈现出逐渐扩张的趋势。专家意见与民意既互为独立有时甚至相对立,但又相互吸收借鉴相辅相成。由于二者对于具体正义的理解不同,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掌握程度和法的规范的认识层次不同,专家意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民意,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总是与民意相一致。专家意见书最终的价值取向在于追求司法正义、实现司法公平,而民意往往具有道德性、非理性、易变性等特征,一份好的专家意见书应当坚持其价值追求。借鉴英美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通过明确专家意见书主体范围,规范专家意见书内容要件,实行专家意见书公开制,采用专家意见书质证制等对专家意见书进行合理规制,可以有效推动其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