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该制度通过高度的抽象而形成,成为联结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的纽带,而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之中,成为民法学理论中举足轻重的制度。正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性,民法学界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论述,特别是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的区分上有很多独到之处,而本文也试图从一个小视角来略做分析。
简介: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打破不适应新经济体制的旧上层建筑.作为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亦不能例外.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分类是为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定好基调,其科学性、逻辑性如何,对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至关重要.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人民法院判定某项法律行为是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人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认识往往难以一致,掌握上也难相同。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达到预期目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十分必要。
简介:<正>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里说的行为人,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公民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能够自由地、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能依据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的行为,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们国家,对于公民来说,只有成年人、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地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简介:案情简介:王甲与刘乙于1997年各出资五万元合伙向某服装厂购买服装,但该服装厂法人代表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王、刘二人多次索款无果。1998年10月5日,王甲与刘乙进行了分伙结算,王甲尚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因王甲手头紧张暂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王甲遂给刘乙写了一张欠条,上写“今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归还期,到服装厂收回欠款后归还。1998年10月5日”。从1999年1月至1999年10月,
简介: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概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消除了“无效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等等不科学的概念或观点中存在的矛盾,把民事法律行为汉仅限定在规范民事行为范围之内。
简介: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基本概念有同,也有异。弄清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是有益的。《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对于这条规定应如何理解?王美娟同志在《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以下简称《浅析》)一文中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专指合法行为。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的本质属性。”(见《法学理论与实践》,1990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窃以为《浅析》的观点值得商榷。
简介:<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的。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从形式来讲可分为明示法律行为和默示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明示法律行为一般较易认定,但对民事默示法律行为的认定却常发生
简介: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形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明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可以透视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体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特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简介:法律行为可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是因为在民法理论中,我们对法律行为制度的探究也只能从概念开始,民法上的法律摘要
简介:<正>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已专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那么,我国是否存在国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简称"国内民事法律适用")呢?若存在,现行法律又作何解决?理论上该作何概括?有何研究价值?这一系列问题尚未引起我国法学界的注意。笔者不揣冒昧,在此略陈浅见以作引玉之砖。
简介:一、员工基本守则仪表大方精神好,举止稳重谈吐稚。五讲四美三热爱,遵章守纪又懂法。谦虚真诚乐助人,敬业爱岗厂如家。团结进取多奉献,三学一练争百佳。(注)注:上海石化股份公司提出的号召: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岗位(技术)练兵、争创100个最佳能手(标兵)
简介:
简介: (二)绝对法律行为的成立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人,那么在绝对法律行为中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如何进行的,绝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通过公告、异议和沉默的方式完成的
简介:法律行为的原因是一个历史悠久、观点丰富、又最令人感到困惑的法律问题,国内对它的讨论主要缘起于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分类.究竟何谓原因?权威教材对此解释不尽相同,如有谓给付原因者,有谓原因行为者等等,避而不谈的也大有人在.下面我们将沿着历史的长河,用比较法的眼光对它做一个简短的回顾:
简介:<正>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交往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行为来进行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重要依据。因此,世界各国都是把它作为基本内容而载入其民商法之中。但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其中许多相关的规定并不一致,这样,在具体的国际民事交往中就产生了涉外法律行为究竟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我国自对外开放以来,涉外民事交往日益增多,这方面的问题也显得比较现实紧迫,故无论在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需要做一些探讨性的工作的。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涉外法律行为,通
简介:“都十四五岁了,啥都干不了。瞧瞧,让你给王奶奶倒杯水,干吗倒得那么满,洒得满世界?”一向宠爱我的奶奶一边擦着桌子上的水迹,一边又开始唠叨了。“那么大了,连点规矩都不懂,客人来了也不打个招呼,只顾忙你的。”妈妈一送走客人,回来就“赠”了我两句。
简介:唐代民事法源中的不成文法主要有习惯、礼和法理,依唐代律令和习惯,由律、令、格、式和敕令构成的成文法应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
简介: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可以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一结构是相对开放的等级社会在民事法上的投影。民事客体由物、人(奴婢)和行为三类组成。民事法源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并以礼(理)为指导,各种法源因此具有相通一致之处。
论民事法律行为
略论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还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及其它——兼与王美娟同志商榷
民事默示法律行为探略
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浅议法律行为概念
国内民事法律适用法初探
员工的行为规范——上海石化员工行为规范介绍
护士的行为规范
论绝对法律行为
论法律行为之原因
论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我家的家庭行为规范
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