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两种自由概念》中,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辩护是从两方面做出的:他既主张自由本身就是消极自由,又主张作为政治价值的自由只能是消极的。这两个主张虽然在形式上相似,但却缺乏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消极自由的继承者们同时接受了这两种观点,并进而认为消极的政治自由发源于消极的自由本身,由此得出了自由没有内在价值的结论。罗纳德·德沃金对自由问题的处理典型地体现了对伯林自由观念的这种解读,本文通过对德沃金论证的考察,指出政治领域中各项基本自由权利必须以追求理想人生的积极自由为前提才能得到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不截然对立,反而相互补充、共为一体。两种自由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为我们重新理解伯林的自由观念提供了新的线索,而对伯林文本的进一步考察和澄清则佐证了我们重构伯林自由观念的合法性。
简介:摘要在新课改的背景下,本文对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方式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此提出了改进措施,目的是使初中思想政治课在新课改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简介:作为行政诉权论的重要一环,行政诉权之本质既与诉讼目的息息相关,又对诉权内容及诉权要件产生直接影响。学理上,行政诉权之本质未能达成共识。各学说因诉讼目的论基础或研究视阈上的差异,仍缺乏统一评判标准。以法院的审查方式作为统一评判标准,可起到为各学说搭建共同对话平台的效果。根据法院在判断行政诉权要件时需以何种审查方式完成为标准,可将各诉权学说分别归入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因实质条件诉权说存在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等缺陷,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切实化解“立案难”、强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故后者更可取。目前,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中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宪法诉权说仍有不足,作为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之修正版的“诉权层次论”应予提倡。
简介:教育部针对接受义务教育之年龄限制提问的一则答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答复同时引发了对传统将《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视作义务教育入学年龄限制之观念的质疑。从规范主义立场出发,通过勾连《宪法》及《义务教育法》之体系性解读,可以得出颠覆传统观念之结论,即《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并非义务教育入学之年龄限制,而是贯穿该法始终的“适龄”原则。然而基于现行立法对“适龄”规定的不明确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重构,以促成一个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具、公正而富有人文主义关怀的国民义务教育结构。
简介:教育部针对接受义务教育之年龄限制提问的一则答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答复同时引发了对传统将《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视作义务教育入学年龄限制之观念的质疑。从规范主义立场出发,通过勾连《宪法》及《义务教育法》之体系性解读,可以得出颠覆传统观念之结论,即《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并非义务教育入学之年龄限制,而是贯穿该法始终的“适龄”原则。然而基于现行立法对“适龄”规定的不明确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重构,以促成一个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具,公正而富有人文主义关怀的国民义务教育结构。
简介:巧于、善于、敢于对教材进行重构,让教材更加适合学生学习、理解与运用,是一名中学教师的职责所在。或是从课程标准中寻找理论的切入点,或是从教材叙述中寻找知识与生活的衔接点,或是从现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新论述中寻找知识的增长点.途径多种多样.方式不一而足。可以对教材中比较难、涉及面比较广的问题进行拆解.化大为小、化难为易;可以对教材中一些比较琐碎、难度不大的问题进行合并,优化设问;可以根据需要对教材问题进行补充和拓展.通过引申、深化和勾连,密切知识前后联系,开阔学生视野;等等。郝瑜晖老师指出教师在重构教材的过程中应该积极转换观念,恰当进行调整,同时也应遵从教学规律,严守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一名教师的见识、胆识、水平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