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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由此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错误、文义不清、功能定位失准之弊,且与侵权责任法等周边制度协调不畅。从根本上讲,这是保障经济法义务履行时对民事责任机制过度依赖所致。所以,应将其立法目标矫正到改善经营行为上,改正司法解释中关于知假买假的立法错误,将入责所违反的安全标准限定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损失”、销售者“明知”、标签和说明书影响安全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依比例原则将惩罚性赔偿改造为可弹性适用的规则,创新有利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压力扩及所有类型经营者的程序规则。

  • 标签: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立法缺陷 完善
  • 简介:[反贪局长忠告]张聪作为广西旅游发展集团副总经理,官至副厅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百余万元的数额,在我们广西检察机关所查办过的厅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虽然不是最多的,但是其涉足职务犯罪的时间从2004年至2014年,跨度达十年之久的情节,却是并不多见的特例。

  • 标签: 副总经理 旅游发展 受贿案件 广西 集团 职务犯罪案件
  • 简介:一、琼海市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琼海市三年来房地产业的基本情况近年来,琼海市房地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早已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面积、成交价格等方面在全省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最近一年来也存在着较大问题,房地产业的主要指标波动幅度较大。

  • 标签: 房地产纠纷 琼海市 国际旅游 审判 法院 调研
  • 简介: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是与产品分销参与者责任平行的责任体系,在我国侵权法上包括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三大类型。《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体系定位,这存在遗憾。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针对的缺陷类型是普遍性缺陷,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所针对的缺陷类型是个体性缺陷。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缺陷食品、药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加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应适用补充责任的情形被强化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二,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要求从"明知"扩展到了"应知"。这种加重性具有限制性。

  • 标签: 缺陷 产品 营销参与者 食品药品 连带责任
  • 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续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标签: 东方国际集团 旅游服务 匈牙利 金城 外贸易 有限责任公司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

  • 标签: 刑事案件 检察委员会 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情节严重 刑事处罚
  • 简介:<正>1.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12号3.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

  • 标签: 刑事案件 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符合安全标准 情节严重 刑事处罚
  • 简介:分时度假,又称旅游分时度假及交换系统,是新兴的旅游度假方式。鉴于目前有关分时度假的诉讼遭遇立法空白,本文对分时度假的定义、发展沿革、预期价值及其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并就司法审查重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 标签: 分时度假 法律关系 发展沿革 旅游中心 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
  • 简介:【裁判摘要】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 标签: 国际旅行社 旅游者 有限责任 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 第三人
  • 简介: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损害赔偿纠纷案 旅游发展 服务机构 有限公司 旅行社
  • 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

  • 标签: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食品进出口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山东省 有限 侵犯商业秘密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00年7月15日,南海旅游公司为建设旅游景点“龙隐寺”,与名泉公司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名泉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海口市近郊面积为200亩的土地(土地证号为:3-0033,以下简称33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2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海旅游公司,

  • 标签: 旅游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 以物抵债 执行程序 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