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已经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法院所审查的主要对象仍是原行政行为,但并非原行政行为的初始状态,而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的原行政行为。这一审查思路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或"原处分主义"。统一性原则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并统一到原行政行为,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原处分主义的精神以及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和争议解决程序的功能特点,更加符合复议程序的制度定位。这一调整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以及行政审判标准均产生重要的影响。
简介: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在司法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的情况下.作为记录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最重要证据材料,病历成了医疗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医患双方就其是否真实、完整、客观的争议日益增多,瑕疵病历的认定日益成为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但病历作为司法证据的认证存在重要障碍:一是病历形成制作的主观性、单方性、专业性、不及时性的特点以及保全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其与一般诉讼证据形成方式显著不同:二是对病历记录的诊疗事实的认定上,司法评价与鉴定机构的专业评价存在着界限模糊的情形。本文分析指出.对于病历这种复杂的证据实体,准确认定需要制度上及理念上的整体协调。一是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制作,完善病历保全的规范;二是在对瑕疵病历认定时,形成以患方拳证为基本原则、合理性怀疑下的举证责任缓和、文检和病历评估为辅助的瑕疵病历认证方法,并依据病历瑕疵的不同情况形成标准化操作模式:三是司法制度的整体性保障,在司法鉴定程序中明确鉴定机构以法院委托检材为准的准则,坚持依法鉴定;在上诉审中依法适用证据失权原则,维护法律程序的稳定与权威。
简介: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并积极促进羁押措施回归其原本要义,在第93条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条文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分为诉讼职权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诉讼监督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诉讼职权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从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个层面分析审查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节点:对于诉讼监督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从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三个职能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利弊进行评析。本研究揭示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具有可行性的,并提出构建"以检察权统一行使为中心。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分工负责、通力配合、各有侧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
简介:在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随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却回避了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最模糊的阐述。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代表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因为我国偏重追求实体正义价值的法律文化传统中,不存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所依赖的制度基础,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设立该规则的现实需求。所以,我们应当废除当前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为证据合法性判断与排除的依据。
简介: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得不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从而自发形成了一项非正式制度。它在运行中呈现四个特点,即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比率高、适用补救的案件数量多、问题补救以法院动仪居多、以补救程序性问题为主。这一非正式制度之所以在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是这一机制符合社会的需求、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符合比例原则、符合一般法律精神。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一非正式制度存在认定标准混乱、补救依据缺失、补救程序不一、补救效果模糊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在坚持社会接受、诉讼经济、程序底线、明确统一四个原则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明确问题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证据的外延、问题补救时间、问题补救动仪主体、补救方式以及补救效果,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简介: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关于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的规定乃错误的立法。因为从方法论上讲,只有性质上相类似的制度或程序才有参照适用的可能,而证据保全程序与保全程序虽均含有保全之名,在性质上却是迥然不同的两类诉讼程序。证据保全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同一效力;保全程序乃暂时地、假定地确定私权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的强制执行中顺利实现当事人的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是我国立法者长期存在的关于证据保全性质之错误认识在立法上最为集中也是最为直接的反映。为充分实现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应立足于证据保全本质上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