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考察了因果关系判断的司法实况,得出如下因果关系的司法判断规则:客观自然条件和特殊体质都不应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被害人自主行为介入的,阻断先前行为因果关系,被害人被迫行为介入的,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介入第三人行为时,如果第三人行为不能独立地引发危害结果的,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成立,如果第三人行为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正常的自然因素介入,其危险性不足以独立地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最终危险的实现没有超出一般人认识经验,因果关系成立;异常自然因素的介入提前实现或引发更高的风险,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不成立。
简介: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简介:西耶斯并非决断主义制宽权观的源头。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制宪权仅限于决定政制,而人权作为价值规范是其前提和目标。制宪权的至上性只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它服从干国民主权原则之下的代表制·且蕴舍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大革命之后,西耶斯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了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我国“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在论战中各执制宪权与人权,怛都忽视了西耶斯这个重要的理论源头。特别是前者在阐释西氏的制宪权理论时切断了与人权的关联。将制宠权的客体从政制扩大到政治体本身,将规范主义替换为决断主义,忽视宪法在民主正当性之外的规范正当性;“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