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该条规定相对原则简单.有必要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文作出进一步诠释与解读:在主体上应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收集的证据与行政机关等同,纪检机关收集证据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移送证据需提供合法性说明:对”等证据材料”的范围界定应包括当事人无异议及符合法定条件的言词证据,但最高检规则囊括鉴定意见的做法值得商榷。在具体程序方面,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非法取得的行政证据也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予以排除。
简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意在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问构建起高效的转化机制和协作机能,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其他解纷主体的区别优势,以真正实现公力救济与私权自治的全面协作,可谓民事纠纷多元化、集合式解决的不二之选。实践中,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在高效分流案件、彻底消弭纠纷方面已经取得了单一解纷途径所无法企及的社会效果。目前,《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刚刚完成,以此为契机,充分响应司法实践需求、科学总结法学研究成果、创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提升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立法品格必将有效助力我国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