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尿沉渣法、干化学法与传统镜检检测尿液的有形成分。方法选取2014年5月到2016年5月期间,在我中心参加职业体检的厂矿工人的清洁中段尿作为研究对象,共有535份。采用尿沉渣法、干化学法、镜检法,以及并联尿沉渣法、干化学法,串联尿沉渣法、干化学法,对比检测的结果。结果单独采用干化学法,尿沉渣检测法,与镜检相比,阳性检测率更高。差异显著,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并联使用两种检测方法,得出的灵敏度比较高,特异度不高。串联应用两种办法后,得出的灵敏度比较低,但是特异度比较高。差异显著,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联合使用尿沉渣法与干化学法检测尿液,比传统镜检检测得出的红、白细胞阳性预测值更高,临床价值高。然而,上述两种仪器检测的影响因素比较多,不能取代传统的镜检。因此,在临床尿检中,可以联合使用上述几种办法,以此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
简介:摘要目的对比股骨外侧髁环锯取骨法与传统髂骨翼外侧板取骨法应用于胫骨平台骨折合并骨缺损中的治疗效果。方法将我院收治的44例胫骨平台骨折合并骨缺损患者分为观察组(22例)和对照组(22例),观察组行股骨外侧髁环锯取骨法治疗,对照组行传统髂骨翼外侧板取骨法治疗,并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的总有效率。结果观察组患者经治疗后的总有效率(86.36%)明显高于对照组(59.09%),两组治疗效果存在显著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股骨外侧髁环锯取骨法应用于胫骨平台骨折合并骨缺损治疗中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值得进行推广。
简介:就是传统儒家那种主张血缘亲情本根至上、坚持血亲情理精神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而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血亲情理精神,并且因此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主张的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
简介:就是传统儒家那种主张血缘亲情本根至上、坚持血亲情理精神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而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血亲情理精神,并且因此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主张的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
简介:摘要目的在经导管左心耳封堵术中,分别使用新型"钢珠法"和传统"鞘管法"测量左心耳尺寸,并对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方法回顾性分析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宁波市第一医院心律失常诊疗中心成功完成经导管左心耳封堵术的心房颤动(房颤)患者74例。其中,男50例、女24例,中位年龄70(47~87)岁。传统"鞘管法"分别使用12 F输送鞘和5 F猪尾导管作为参考标尺,而新型"钢珠法"使用直径10 mm钢珠(固定于患者体表胸骨左缘第3肋间)作为参考标尺,统一在右前斜位(RAO)30°+足位(CAU)20°X线投射体位下推注造影剂进行造影显像,并分别测量左心耳开口宽度、左心耳深度及封堵器的标记环长度。结果共74例入组患者,其中持续性房颤57例,CHA2DS2-VASc评分为(4.65±1.54)分、HAS-BLED评分为(3.35±1.08)分。钢珠组测量的左心耳平均开口宽度(24.78±3.26) mm,显著高于输送鞘组(19.88±3.25) mm和猪尾导管组(22.36±3.81) mm(P<0.001);钢珠组测量的标记环长度(20.75±0.60)mm,其与真实标记环长度21 mm差值[(0.25±0.60)mm]显著小于输送鞘组[(4.34±1.74)mm]和猪尾导管组[(2.29±1.83)mm,P<0.001]。最终以钢珠法测量值为标准来选择封堵器大小,植入成功率98.7%(74/75,1例因左心耳开口太大放弃封堵)。所有患者术后45 d随访经食管超声心动图(TEE)检查未发现封堵器相关血栓形成及其他手术相关并发症。结论在经导管左心耳封堵术中,使用新型"钢珠法"进行左心耳大小测量是准确且安全有效的。若以传统"鞘管法"测量结果来选择封堵器大小,很有可能导致选择的封堵器尺寸偏小而影响手术结果。
简介:摘要AUTOCAD是一款常见建筑工程制图软件,广泛运用于标准体的脊梁之中。三维建模的概念不是什么新概念,但是在一般工程测量计量过程中最常用的还是断面法。三维建模与断面法在工程量计量工程中各有优势和缺点,在计量工程中我们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用或者作为相互佐证的工具。此次向家坝工程计量内部审计是用三维计量方法,借此机会谈谈三维建模与断面法计量的体会。
简介: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