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能够竭尽全力地维护委托人地合法权益,所以会对委托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的各项信息进行保密属于应尽的义务也是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本文从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意义,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的发展以及现状,现存的问题几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扩大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完善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确定律师拒绝作证权几点完善建议。
简介: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决定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复杂性。新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检察监督的张弛有度。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立法,将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应明确检察建议的程序性规则,使之具有程序法特征。为确保裁判的稳定性,应严格限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申请抗诉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为当事人申请抗诉设定最长时限。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仅限于法院的审判与执行行为。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协助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容易消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原本的角色担当。
简介:2012年8月31日,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度修改,鉴于司法确认在高效分流案件、彻底消弭纠纷方面的突出功能,司法确认制度首度被纳入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在其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设专节用于规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司法确认重在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意在发挥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协作优势,其"多元合作、协力解纷"的核心理念完美呼应了我国目前"纠纷频发、诉讼爆炸"的社会现实。以《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为背景,为助力我国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早日实现,对司法确认制度之历史与现实、立法与实践、缺陷与完善做一全面剖析和深入探讨成为必然。
简介:摘要:我国民事法律范围内有两大分支,其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基础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经历了诸多法律合体以及二元分立的模式。目前,我国现有民法体系已经体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特征。可以说,在典型的民法典时期,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一定的共通之处,不仅拥有相同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民法发展还为民事诉讼和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二者都具有调整民事纠纷和诉讼的作用。可以说,民事诉讼法是在民法发展基础上得来的,其不仅保障的民事权利和救济渠道,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此,本文论述阐释二者关系,并且就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研究。
简介:<正>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有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其起源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司法制度,即“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诉讼调解制度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和发展三十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民诉法试行七年来,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符合“和为贵”、“让为贤”的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准则的要求,达成的协议容易被群众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