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在民事诉讼领域因其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因素而饱受争议。但是,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却在德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德国立法者对该制度进行了不断地调试和完善,在发展其保障当事人利益和促进司法制度运作的同时,通过规范其适用范围,设立律师酬金法定化制度、诉讼保险制度、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制度,以及诉讼救助制度和紧急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限制其弊端,使得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日臻完善,并成为该国引以为豪的诉讼制度。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引入该制度的条件,所以在构建具体内容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坚持有限度的引入.
简介:1998年10月30日美国签发了一部新的ADR法案,确认了ADR的定义、法律地位、管辖等有关问题,对ADR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这部法案中明文详细地规定了两种ADR程序:中立和民事诉讼中的建议性仲裁(AdvisoryArbitration,ReferralofActiontoArbitration)。作为一种重要的ADR4程序,民事诉讼中的建议性仲裁制度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分流,减轻法院的负担,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这一制度不仅对于已经出现“诉讼爆炸”(suitexplosion)局面的美国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法院负担日益严惩的中国也同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简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作为民事诉讼处理的程序规范规则,民事诉讼法律修订草案在201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律修改活动自此全面展开。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前后,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还要求对民事检察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内容等作进一步的完善,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潜力和活力,并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充分发挥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民事诉讼法律修正前后的法律监督问题以及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实证对比民事诉讼法律等一系列的监督制度运行状况,从案件受理以及法律监督效果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分析。
简介:摘要确立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因其多义而得以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艺术性地宽松解释,从而拓展我国公益保障的空间。宽松解释该条以扩展受案的范围和适格原告的范围,以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这在当前的我国可欲且应当。在剖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后,认为后《民事诉讼法》时代的司法者在该领域似乎反倒表现出某种程度的自我设限,失去了前《民事诉讼法》时代勇于探索的激情。因此,建议对该条进行宽松解释,实现立法和司法的巧妙配合,以求“如法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