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近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实施绩效工资作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该指导意见将师德放在绩效考核的首位,明确要求“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另外,指导意见认为“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因此将从事班主任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两个《意见》的出台,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讨论的话题主要是关于绩效工资水平上的规定,即“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此外,绩效工资本身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比如,何谓“绩效工资”?它有哪些特点?它与以职称级别评定工资有什么区别?等等。《师资建设》一直以来时刻关注教师的生存与发展,本期我们对“绩效工资”政策作专题报道,以图解开广大读者心中关于绩效工资的疑团。
简介:采用中国大陆分地区分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平均工资和工资总额等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和空间自相关方法对2006至2015年中国大陆各省区公务员工资区域差异进行系统的研究,发现当前各省区公务员工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最高省份工资与最低省份工资的倍差在2.47-3.37之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均会使倍差显著缩小;公务员工资水平处在全行业中间水平,增长幅度基本与全行业平均增速保持一致;从空间分布上看,各省区公务员工资高水平集中在直辖市、沿海地区和西藏、青海两省区,而低水平地区则集中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从分布模式上看,各省区公务员工资空间分布模式接近随机分布模式。
简介:职工刘某,1989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因企业全员改制,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