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责任制是指基于司法的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不仅包括法官的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还包括法官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而且,司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责任体系,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呼应。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公正裁判的立场,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对错误裁判的问责。然而,由于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责任制又不同于一般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对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具有更高的伦理要求和道德期望。在此意义上,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不是进行事后追责,更在于培养与遴选好的司法官,走司法官职业化之路。
简介:《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于理论上对“营利与非营利”研究不足,究竟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缺乏规范认识,导致公证机构的利润分配,尤其是合作制组织方式的公证处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存在着学术研究空白。笔者以《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规定的区分为视角,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基础上,认为合作制公证处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属于特别法人。我国的合作制公证处应该与拉丁公证国家的公证保持相对一致性,坚持公证的非营利性,但允许合法经营和适当的利润分配,公证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照公证章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