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对于不作为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犯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犯的路径。义务犯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犯框架下思考不作为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的各种观点多有不足。根据保证人义务的类型来判断正犯的区别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但需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避免义务犯理论的通病,同时能够受到犯罪支配论的制约。不作为的参与的定性,应坚持修正的区别理论,即当保证人对被害人的无助状态存在保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正犯;当保证人对作为人的侵害行为存在监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共犯。
简介:律师职业有风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则更大。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即将实施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业务范围的扩大,这种风险将会更大。司法部肖杨部长曾经告诫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我们有些律师可能因参与刑事诉讼而把自己也搭进去。”这绝非危言耸听。本文试就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略作分析,以引起律师同仁的关注。一、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的特征及种类所谓风险,是事物发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一般地说,客观性、不定性、危害性是风险同时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则是指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使律师遭致严重后果的危险。这类风险既具有一般风险
简介:由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主办的“罪犯矫治的社会参与研讨会暨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成立揭牌仪式”于2002年4月12日在南京大学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监狱学会回归专业委员会、司法部犯罪预防研究所、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监狱学会、南京监狱、江苏省少管所和香港监狱团契、香港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及实际部门的领导出席了这次研讨会。
简介:当前,我国风险规制领域公众参与正处在参与不足与参与过度的困境,这实则暴露出风险规制公众参与的形式化。针对这一问题,主流法律学者主张应当通过利益组织化建构所谓的公众参与利益代表模式来解决公众参与形式化的问题。从理论渊源上考察,公众参与的利益代表模式遵循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强调通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竞争、博弈来对风险规制决策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公众参与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的实质是协商论辩而非对抗妥协,因此在风险规制参与模式上应当向协商转向,建构一种以协商民主为理论基础的风险规制公众参与模式,借由多元主体的协商对话来强化公众参与,克服公众参与的形式化,最终塑造风险规制决策的正当性。
简介:<正>引言所谓"不能未遂",其意大致系指行为人因某些错误认识而使其行为本质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之情况。[1]然而,需注意的是,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不能未遂被称之为"不能犯",系指不成立犯罪因而不可罚之行为,其与未遂犯乃相对的概念。而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凡行为之实行不可能发生结果的情况均称为不能未遂,不能未遂乃属于未遂犯中的一种。[2]"德国学界将‘不能未遂’(deruntauglicheVersuch)分成‘普通的不能未遂’(dernormaleuntauglicheVersuch)以及‘出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dergrobunverst(a|¨)ndigeuntauglicheVersuch)两种,而只有后者才享有‘必减免其刑’的宽典。"[3]至于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刑法"修正之前,不能未遂属于未遂犯的一种,而在"刑法"修正之后,不能未遂成为不可罚行为,然而其"不罚"究竟是因为阻却不法还是因为阻却刑罚,学界争议颇大。[4]基于对不能未遂的不同理解,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在有关不能未遂的问题上呈现出不同的争论点,长期以来成为不能未遂理论中潜藏的疑惑,其间各种学说不仅
简介:《日本海洋基本法》于2007年4月出台,之后又制定了与其配套的《日本海洋基本计划》。由此,日本2005年提出的"海洋立国"的战略方针犹如安上了一副翅膀开始翱翔蓝天。日本将《日本海洋基本法》定位在贯彻落实海洋政策的载体和平台上,因此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实体法,也不能归类为一部程序法,应该是规范日本海洋管理的一部组织法。《日本海洋基本法》的制定经过了充分酝酿和讨论,目的明确,结构合理,内容科学,10年来的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他们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简介:党的十八大报告通篇充满着法治精神。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天津建设是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提高天津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是提高城市社会知名度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载体。建设法治天津,是天津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是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全面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保障天津人民安居乐业、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天津社会安全和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治天津的建设中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