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宪法研究的重要方法,规范宪法迄今在我国已获得相当发展,但由于缺乏违宪审查制度的配合,我国的规范宪法成果目前只能停留于思想启蒙和学者自道。而规范宪法的僵局同样映射出宪法实施的僵局。如何在制度阙如的背景下克服宪法实施的困境,便成为规范宪法学者必须面对的难题。源自德国的部门宪法对此提供了重大启发。德国法对于部门宪法的研究主要在于借由"宪法分则"的确立,发挥宪法规范对于各个社会功能领域的辐射和渗透作用,但对于我国而言,部门宪法的引入或许能够为无法与制度实践衔接的宪法释义学提供试炼的场域,并最终反向促进宪法基本权释义学的提升,以及宪法的现实落实。
简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在西方国家已被普遍采用,但各国采用该规则的目的不同,适用规则时的做法也不同。美国是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时间较长的国家,但适用过程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排除非法物证上,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了该规则的内容、例外及相关经验。与美国设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目的主要是震慑警察并将其当作强制性规则的做法有差别,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设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目的通常是维护司法公正,并将其视为一项任意性规则,法官更加享有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刚刚开始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由于此前并没有过多适用该规则的经验,法院在具体实践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如何能使这一规则的适用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还要进行探讨和辩论,并始终必须明确中国采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目的是什么。
简介:内容摘要: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证券执法取代市场准入管理成为监管者的工作重心。正确认识执法的制度价值并寻求有效的执法策略,是监管者纾解膨胀的执法需求与有限的监管资源之间紧张关系的必由之路。证券执法除了具有惩戒违法者、威慑潜在违法者的功能外,还应被赋予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价值。在美国,作为有效执法的保障,证券交易委员会享有独立的执法地位、充分的执法权力并占有相对充足的执法资源。以此为基础,证券交易委员会选择适当的执法策略,妥善处理执法者与市场参与者的关系,建立并维护了一个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力地促进了美国证券市场的繁荣。我国的执法机制与美国有共通之处,应借鉴后者积累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证券执法的有效性。
简介:在现行规范下,案外人权益保障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予以实现。案外人的权益在“诉讼前和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均会受到侵害。于不同的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亦有所不同,保障路径的多样化使案外人面临权益保障路径之选择困境。为此,笔者立足于解释论,以“诉讼前与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为主线,对案外人救济途径的路线选择进行梳理,厘清不同的案外人可行的救济路径及相互关系。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在诉讼程序和保障机制中有所不同。在“裁判后执行前”阶段,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救济路径不同,前者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者为申请再审。并且,《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之规定仍有适用的空间。在“执行程序”阶段,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提起确权之诉。案外人不仅对执行标的错误提出异议,亦对执行依据的错误有异议,救济路径表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之竞合,案外人只能择其一而不可二者兼有之。
简介:虽然权力研究的历史可以媲美任何自诩古老的理论,但真正系统、经验的权力研究和争论仅仅肇始于20世纪中期,而20世纪达尔的经验主义的权力观作为其多元主义民主模式的基础,影响尤其深远。达尔的经验主义权力观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以休谟经验主义因果观念为基础的权力概念界定;决策行为的量化分析和可能性的权力测量方案;明确区分权力的拥有与权力的运作,排斥借由预测反应机制实现的影响力形式。在社会权力格局日趋复杂和多元化的今天,重新回顾达尔的经验主义权力观,有助于设计适合于中国自身的权力测量方案,以获取社会权力分布状况的准确数据,从而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科学、实证的数据资料。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都分别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结果倾向值得特别关注,尤其是那些裁判结果发生过变动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更倾向于"轻判",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例则更推崇"重判"。造成"两高"指导性案例在结果倾向上出现差异甚至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直接的原因是"两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司法领域内适用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和侧重;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在面对转型社会的复杂形势时,司法机关(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缺乏予以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这一点决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仍然应当强调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地方司法机关也应当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研习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