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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尤溪县)杨为念认为: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或基础,合同无效导致的存在失去基础。《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如果某一城镇居民与某一农村居民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

  • 标签: 《物权法》 合同的生效 效力 人民政府 法律文书 城镇居民
  • 简介:我国立法正在艰难的推进之中,其中登记如何规定成为当前立法的一大难点。本文立意在于,指出立法中登记的部分难点和应注意之处,行文或点出问题所在,或对现行各草案规定做出评论,最终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期望笔者的思考能为立法机关所关注,进而完善我国正在进行的立法。登记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标签: 物权立法 物权登记 内容与形式 立法机关
  • 简介:日耳曼法一般被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公元5—9世纪,为部族法时期;第二期为公元10-12世纪,为封建法时期;第三期为公元13—15世纪,为都市法时期。与本文写作直接相关的是第二、三期。由于第三期都市法时期已经处于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之下,在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的推动下,日耳曼法已经日益与罗马法融合为统一的属地法,

  • 标签: 日耳曼法 不动产 物权 债权 负担 12世纪
  • 简介: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权属性,可以准用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 标签: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 合伙份额权 物权属性
  • 简介:赋予证人一定条件下的拒证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在这方面立法欠缺的现象,本文通过分析有关证人拒证的立法例,设立拒证制度的法律理念,并为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 标签: 拒证 拒证权 证言豁免权
  • 简介:中国大陆现行的抵押法律制度主要由单行法律《担保法》所规定,待不久的将来《物权法》颁行时,适部分内容将纳入物权法的体系范畴。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抵押法律制度由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编调整,因该项制度已实际施行70余年,所以就立法的内容与技术而言,相对成熟、具体、操作性强,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特别是对差异之处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引起对若干问题的思考,推动两岸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与交流。

  • 标签: 一般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
  • 简介:阐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阐明的行使问题更是诉讼中活的机制和力量。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主张我国民事诉讼应当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主流,阐明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其行使所针对的诉讼事项的范围问题确需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文对法官阐明的理念及阐明制度的确立过程作了回顾,概括总结了我国关于阐明的规定和制度运行现状,最后针对我国国情提出法官行使阐明应适用的具体诉讼事项,并从相反情形划出阐明应当避免涉足的范围。

  • 标签: 阐明权制度 确立过程 具体规定 诉讼事项 适用范围
  • 简介: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利弊参半、成功与不足并存。在使用设定方式、使用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土地使用人迟延开发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以及土地使用人之空间等问题上,现行立法和《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均有缺陷,应当从我国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出发,以党的“三个代表”、“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和马克思的市地级差地租理论为指导,加以改进和完善。

  • 标签: 全民所有制 “三个代表” 马克思地租理论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简介:由于合理使用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其适用范围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重塑著作法。面对新技术的冲击,在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因技术的便利而干涉著作市场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而应恪守合理使用最初的立法理由,将其定位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在利用行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考察其是否符合“交易不能”或“正外部性”市场失灵,同时把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视为最关键的判断标准。这不但维护了著作的私权属性,更是界定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最佳路径。

  • 标签: 合理使用 著作权 市场失灵 交易成本
  • 简介: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已使土地使用流转问题、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问题的改革显得十分迫切。现代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以效率优先计,应当构建包地大户的设备、技术强制认证制度和优地使用重税制度;以保障公平计,应当构建包地大户风险金政府提留制度,由国家统一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并同步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

  • 标签: 土地承包 土地流转 级差地租
  • 简介:我国音乐著作制度体系在继受他国立法经验时过于偏重规则移植,却忽略了对制度生成背景的考量,导致立法者面临网络技术挑战时既难以根据制度生成的规律梳理出制度失灵的原因,也无法在缺乏成熟立法可供继受时做出制度转型的独立判断。因此在构建符合网络音乐利用方式的制度体系时,应以协调相关产业主体的商业模式为目标,一方面构建符合产业形态的权利内容,在音乐著作范畴和归属设计上保证法定权利配置能发挥音乐作品最大效用,另一方面构建协调产业利益的许可机制,保证不同商业模式的产业主体得以合作共赢。

  • 标签: 音乐作品 录音制品 法定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
  • 简介:我国著作集体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远离预期效果,其本质原因在于立法者始终试图将自设的价值目标嫁接于移植的制度框架上,使得集体管理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完全忽略了继受对象制度价值预设对制度安排的决定性影响,导致本土集体管理制度仅机械借鉴了来源国的法律规则,从而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解释和完善,最终造成著作人与使用者同时抵制的结果。集体管理制度功能的实现,需要重新回顾集体管理制度产生之初与发展之中的立法博弈,回溯其中私人自治和抑制垄断的双重价值内涵,梳理制度设计和适用中所遵从的立法价值位阶,唯有如此,才能为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化找到正确的路径。

  • 标签: 著作权集体管理 延伸性集体管理 集体管理组织 私人自治 垄断
  • 简介:资源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要求自然资源法应以传统物权法为理论基础,根据自然资源所特有的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构建我国的资源制度.本文从资源制度的体系化设计、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源的变动、不动产资源的登记制度等几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现行资源制度进行了反思与探讨,并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方案.

  • 标签: 资源物权立法 财产权 中国 自然资源所有权 资源物权公示制度 资源物权流转制度
  • 简介:碳排放权是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新型权利,该权利具有准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而这两方面属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在有关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律实践中,特别是在碳排放权分配方面,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两方面属性有利于维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正当权益。

  • 标签: 碳排放权 准物权属性 发展权属性 碳排放权分配
  •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上请求、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 标签: 占有规则系统 善意、恶意占有人 占有的保护 准占有
  • 简介:在集体林制度主体改革已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为使林农的处置和收益得到更好实现,通过市场手段推动森林资源资产的有序流转和优化配置已经势在必行。我国许多重点林区陆续开展了建立林交易中心的试点工作,目的就是为优化林业生产要素配置和促进林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市场平台。但现阶段我国林交易中心的运作在机构定位和设置,交易主体、标的和程序,交易的配套服务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境。

  • 标签: 集体林权改革 林权流转 林权交易
  • 简介:是否确立“一般人格”是我国人格法起草中的关键问题。然而,在正反两方激烈论争的背后,潜藏的是“客观主义权利观”和“财产性人格”的观念共识,这使得“一般人格”在权利内涵上无法证立,在概念外延上又与“人格”发生重合。共识困境的发掘和观念转型的探索需要以“人权伦理”和“行为导向”为基础重塑“一般人格”,其不但充分论证了“一般人格”的权利属性,而且妥当处理了一般人格、具体人格和人格的逻辑关系,进而消除了我国人格立法中的理论窒碍。

  • 标签: 客观主义权利观 财产性人格 人身性人格 一般人格权 原则权利
  • 简介:学界一般认为宋朝是典法律制度的成熟阶段因而给予特别关注,却对宋朝之前的典法律制度研究甚少。任何成熟的法律制度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典法律制度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唐末五代时期是一个重要的流变和积淀阶段。唐末五代时期典法律制度以“贴典”、“质”等为存在形式,逐步形成了该时期颇具特色的典法律制度基本样态。该种样态的形成有制度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原因,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表现出多样性与灵活性。唐末五代时期形成的典法律制度在纵向发展脉络上为后世提供了基本模型,且以其独特的优势在社会剧变中发挥了维持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中国人民卓越的生存智慧。

  • 标签: 唐末五代 典权 样态 成因
  • 简介:优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规定有较为完备的优先制度。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虽未设优先制度,但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考察,其立法中有禁止扣押、清偿顺序、法定质等替代制度。相较于这些替代制度,优先制度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特种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强化对特种债权的保护;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灵活、有效地实现特定立法政策和目标。此外,优先制度还可填补现行法之缺漏,并与我国现行法及法学思想兼容。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建立完整的优先制度

  • 标签: 民法典 优先权 先取特权制度 扣押保护制度 禁止扣押制度 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