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法草案第三编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不过是一个理论用语,能擢升为法典用语,大概是主流物权理论想证明自、己也重视财产利用而努力的结果。鸡不会因为飞上了屋顶而成为鹰,用益物权虽然入阁拜相,但在主流物权理论那儿仍是一个见着所有权就直不起腰来的包衣奴才。主流物权理论给用益物权定了两道家规:一是用益物权不能有处分权,二是用益物权只能限于不动产,用益物权一旦逾制,就按物权法定原则予以惩罚。主流物权理论是中国大陆的一些主流学者在这十多年间从中国台湾地区贩运过来的,为了保证原汁原味,他们自己不掺什么东西,也绝不让别人掺,至于合不合大陆人的口味,他们是不管的。
简介:在领导体制的改革中,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岳联国、梁权两同志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国家体制范围内的问题。所谓实行双重领导,就是既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又受当地人大和人大常委的领导;所谓垂直领导,就是只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而不受当地人大和人大常委的领导。在这两种情况下,各级检察院的党组织都必须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不因实行垂直领导而有所改变。因此要解决目前存在的以党代法、以言代法的问题,主要是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同时在国家体制上也需要有相应的组织保证。这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我们希望展开广泛深入的讨论。
简介: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囿于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重要性、耗竭性与不可再生性的特征,如何对矿产资源进行公平、合理配置,实施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构成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我国是矿业大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如何用好、管好这一资源,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减少其负面效应,规范人们开发和利用行为,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保护优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着力推进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并做好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对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研究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刊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特组稿就生态文明视野下矿业权的法律属性问题、煤炭矿业权与煤层气(抽)采权的设置重叠问题、煤炭清洁利用的地方立法问题以及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等展开讨论,以飨读者。
简介: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讧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简介:1978年以后,我国为了迅速重建市场财产体系,只能依靠人为理性的快速建构,历史地选择了物权/债权的二元区分财产权结构。总体来看,这一结构既有历史前见提供的路径依赖,又符合日常经验的常识认知,也能满足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需要以及现代交易的正当保护要求,因此具有历史、经验以及逻辑的自洽性,从整体结构上应予保存。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带来的复杂交往互动,这一典范式结构也从产生、变化阶段走向质疑阶段,受到了不绝的批评,基于其内在理论冲突、外生“中间权利”现象以及逻辑推演规则应用中的诸多矛盾,必须对现有物权/债权的僵硬区分标准予以改造。为此,有必要在现代权利话语语境下,以“义务人的知晓”作为物权逻辑链的新支撑,通过三个层次的默示外观反向推理方法重新建立物权的判断标准。同时,可借以实现私人意思判断坐标的转换,以权利人本人的意思与权利相对人的意思相互制约、互动并行。
简介:《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首次在我国确立了抵押权制度,但是从整体上看,抵押权制度显得杂乱简陋,法律上的空白随处可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往抵押权内容愈来愈不适应社会需要,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展和丰富了我国的抵押权制度。这部法规,既借鉴外来做法,又从实际出发,考虑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采用广义抵押概念,抵押标的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传统民法认为抵押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许多国家的民法也确认此点,如《日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抵押权者为转移债务者或者第三者的占有提供债务抵押的不动产,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