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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采纳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侵犯了事实审理者的职权,并且可能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应当排除。现代证据法不再绝对排除意见证据,而是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缺乏对普通证人意见证据可采性及运用规则的明确统一规定,应当从可采的基本条件、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不得采纳的特殊情形及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

  • 标签: 普通证人 意见证据 可采性 运用规则
  •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犯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 标签: 法定犯 自然犯 法定犯的超常性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原刑事诉讼法相比,突出的变化是更为重视公民人身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保护,增加和修订了许多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条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充分保护人权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可分割的两项任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公民诉讼权的保护,既是更好实现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需要,也是保证刑事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需要。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惩罚犯罪和保障公民权有机统一,不可偏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肩负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来说,既担负着追诉犯罪的责任,又担负着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因此一定要树立打击和保护并重、惩罚犯罪权利保障并重的观念,在自身执法监督执法中都要保证两个方面的有机统如何达到既依法办案,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能顺利侦查破案?笔者认为,应加强几方面工作:一要强化初查工作。一定要切实转变过去靠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把取证的重点放在获取口供上的常规侦查方式。由过去的立案后的侦查为主转...

  • 标签: 保障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思考 惩罚犯罪
  • 简介: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其各项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事业单位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是如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所谓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一个单位为了有效地经营管理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保护经济资源、获取经济信息、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并使单位内部各个工作部门、各个工作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 标签: 企业 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制度 职务犯罪 犯罪预防 职责分工
  • 简介: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是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求的一项改革举措,其目的既在于通过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办案资源的重新调配,也在于迅速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上述目的的达成,其落脚点集中于速裁程序“效率”的实现。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导向集中体现于起诉审批环节,侦查阶段的效率提升则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这对于速裁程序的实效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实现速裁案件侦查阶段的效率性,改革以往的侦查模式,首先必须解决合法性授权的需求矛盾。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确侦查阶段速裁程序适用标准、精简侦查流程、构建符合速裁程序特点的强制措施适用等具体方式来解决侦查工作拖沓、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一系列问题。

  • 标签: 刑事速裁程序 侦查效率 强制措施
  • 简介:<正>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沿边开放地区的繁荣稳定,切实使黑龙江省成为国家沿边开放的重要地区、南联北开的重要枢纽以及东北亚国际合作的经济、贸易、金融中心,我们对黑河、绥芬河等沿边地区在进一步扩大开放后,社会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及检察机关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并思考新对策。

  • 标签: 开放地区 检察机关 新情况 绥芬河 沿边地区 涉外案件
  • 简介:犯罪是个体社会化缺陷的表现。社会化缺陷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因此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应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罪犯的社会化包括社会性重建、健全人格重塑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的养成等内容。

  • 标签: 犯罪人 社会化 犯罪心理 人格重建 监狱
  • 简介:我国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防治对策陈继南,熊健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前进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贪污贿赂犯罪居高不下就是一个重要方面。以江苏为例,检察机关1994年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比上年增加26....

  • 标签: 贪污贿赂犯罪 原因与防治 我国现阶段 市场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 检察机关
  • 简介:司法鉴定人负责制既是一项管理制度又是一项证据制度,本文从科学技术法律角度界定了鉴定人负责制的含义表现,分析论证了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外国立法惯例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基础作为这一制度立法依据的具体原因,根据我国当前情况设计了实施该制度的六项措施.最后,强调了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勾画了鉴定人应予接受监督的范围.

  • 标签: 司法鉴定 个人负责制 立法依据 实施措施 监督范围
  • 简介:让具有相同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不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能够无差别地适用强制措施,这是最起码的司法公正。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如何保障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平等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江阴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取保候审的外来涉罪人员通过建立基地的方式创建了取保候审新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标签: 强制措施 法律监督 外部控制
  • 简介:实行行为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行为性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性,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其必须依附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因而其本质上属于加担实行行为的共犯行为。将教唆行为定位为实行行为的见解不仅有违实定法的规定,而且有消解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概念区分之虞,显然有悖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 标签: 教唆行为 共犯行为 实行行为
  • 简介:丧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礼制和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传统刑事法影响很大。服制是刑事法中定罪量刑的前提和重要标准,服制案件的处理主要从亲属关系的远近出发,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原则。具体的表现就是以尊犯卑,处罚很轻甚至免除处罚;而以卑犯尊则处罚很重。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重要体现,充分反映了封建法律维护尊卑等级秩序的主要特征和儒家化、伦理化色彩。

  • 标签: 丧服制度 亲属相犯 亲属相盗 亲属人命 亲属犯奸
  • 简介:文章在分析累犯的意义、考察法国等域外立法例和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的法理依据基础上,对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从犯一罪和数罪两个层面对累犯除外规定的适用进行探讨。在一罪情形中,重点针对单纯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等展开讨论,并提出根据主行为吸收次行为、完成形态吸收未完成形态、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的原则作出处理的标准。根据举重以明轻原理,建议司法中应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除外规则,破除我国罪犯"标签"的"终身制"现象,累犯除外规定配套及前科消灭制度相吻合,以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复归社会。

  • 标签: 未成年人 犯罪 累犯除外 法律适用
  • 简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 标签: 枉法仲裁罪 仲裁性质两分法 比较法
  • 简介:近几年来,辩诉交易程序在欧陆出现了“普适化”的趋势。1989年,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引入了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成为欧洲大陆第一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2003年6月,意大利立法者为进一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再次扩大了辨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研究表明,这一修改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卓有成效。2004年3月,以固守自身法律传统著称的法国也设立了“法式辩诉交易制度”,即所谓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意味着辩诉交易制度已经跨越了法系的界限,全面实施于欧洲大陆的各个主要国家。辩诉交易的普适性并不意味着各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整齐划一。事实恰恰相反。意大利和法国在辩诉交易程序的设计上大不相同,也辩诉交易“来源国”美国差异极大。这充分说明了美国经验在欧陆的推行时面临着诸多阻碍,也产生诸多变异。

  • 标签: 辩诉交易 立法技术 美国经验 阻碍
  • 简介: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了有限的出罪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罪理念的缺乏,将大量原本符合出罪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排除在出罪范围之外,偏离了法律规范,而以“罪轻”代替“出罪”的折中式处理方法极易引起处罚上的不合理,也刑法的谦抑性不符。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出罪上,应遵循司法非犯罪化的方式,一方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积极敦促恶意透支人偿还透支款息,另一方面,合理运用“但书”条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于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而于审判前偿还,且在“数额较大”范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恶意透支行为以无罪论处。从而纠正当前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高度犯罪化的趋势,实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出罪
  • 简介: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的常态化,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的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的关系。

  • 标签: 组织卖淫 帮助行为 罪名确定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