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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对于什么是言论自由,不同学者根据不同的界定方式对言论自由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作为有着特殊含义的权利又必须赋予其特别的保护。因此,本文从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含义出发,进而阐述公民言论自由与民主、自由、真理的密切关系,以期可以通过对现阶段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机制不足的分析。提出一些完善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

  • 标签: 言论自由 宪法权利 宪法保障
  • 简介:宪法实验教学是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传递宪法学知识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教学方式。信息技术应用于宪法实验教学有助于宪法精神的弘扬、宪法学知识的传授、宪法思维的训练。在应用中应当坚持与传统讲授相结合、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相结合、宪法学知识传播与宪法思维能力训练相结合等原则。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宪法学知识的物化可展示、宪法学知识的传授可互动、宪法学知识的学习可操作。教学方案是以信息网络技术转化宪法学知识为核心的设计,一般包括可以信息网络化的宪法学知识点的选择、具体教学目标确定、宪法学知识的信息技术转化、组织实施、总结等几个阶段。

  • 标签: 宪法实验教学 信息网络技术 宪法学教学
  • 简介: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力图对明治宪法作民主化解释,这为近代日本政党内阁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却遭遇了以蓑田胸喜为代表的右翼学者的攻击,随着日本军部企图掌握政治主导权,以国体明征运动为契机,冈田启介内阁两次发布声明,抹杀天皇机关说,而与此同时,穗积八束、上杉慎吉等人的天皇主权说也一同受到批判,之后形成了以里见岸雄为代表的国体宪法学,国体完全凌驾于宪法规则,宪法学研究与政治上的法西斯化趋向一致。

  • 标签: 国体明征 天皇机关说 国体 明治宪法
  • 简介:我国的主流学说将宪法的“立法解释”片面理解为立法机关在从事宪法监督过程中对宪法的解释.实际上,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另一个面向,是其在实施普遍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固有职权活动时附带地解释宪法,此类职权活动满足宪法解释的全部形式性要素.即便在采取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立法机关也通过行使立法权、人事权、财政权等固有职权解释宪法,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亦然.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同时在行使立法机关固有职权过程中以及在行使宪法监督权过程中解释宪法,但宪法监督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易被其行使立法机关固有职权时的解释所遮蔽.

  • 标签: 立法 立法机关 立法解释 宪法解释
  • 简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也体现着社会主义的特色,在公民权利保护上具有现实性、权利义务对等性、广泛性等特点。虽然宪法确立了对各项权利的广泛保护,但现实中的一些重要权利并未纳入宪法保护范围,传统的罢工权、迁徙自由和新型的环境权、发展权等需要宪法给予保护。宪法要紧跟时代的脚步,完善已有权利的保障,确立新型权利的宪法保护。

  • 标签: 宪法权利 保护特色 保护不足 完善
  • 简介: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4日生效,后又附加27条宪法修正案。该部宪法体现人类智慧和理性,成为日后许多国家制宪的典范。新宪法生效了。但这种生效,是有条件的。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弗吉尼

  • 标签: 公民权利设计 宪法公民权利 美国宪法
  • 简介:在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的百年发展历程中,联邦政府与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关系经历了建立联系、开启干预、恢复信任、提高问责的复杂变迁。双方围绕"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深刻反映了美国的教育分权体制,也逐步改变了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的非政府性质,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的革新发展。因此,在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中国特色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统筹推进我国"双一流"大学建设时,应立足中国国情,统筹好政府与认证机构的关系,有效推进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自治和自我革新。

  • 标签: 美国联邦政府 高等教育认证机构 博弈 均衡
  • 简介:美国作为世界头号高等教育强国,其联邦政府在高等教育治理机构的组织设计中如何布局和分配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权,对他国高等教育公共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对联邦行政机关中高等教育的主管机构、立法机关中高等教育的主治机构以及作为高等教育外部治理主体但无"对口"的主治机构的联邦司法机关的介绍及其组织设计的描述,归纳出了上述三类高等教育治理机构的权能和主要权力清单。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政府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权具有多元共治和间接驾驭这两大主要特点。这两大特点使美国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既不偏离国家利益的轨道,又能按照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自主办学。

  • 标签: 联邦政府 大学 高等教育 治理机构 组织设计 权能
  • 简介: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规定,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并取得医生同意,否则禁止堕胎。单身孕妇罗伊等为了寻求一种绝对的堕胎权,提起了一个挑战上述法律合宪性的集体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受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隐私权能够包含堕胎权,但应受制于保护孕妇健康和潜在人类生命的州利益,因此判决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违宪。斯图尔特大法官和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堕胎权的基础应当是受到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个人自由而非隐私权,因此发表协同意见。伦奎斯特大法官从分权原则、宪法基本权利的确立标准以及制宪者意图等角度发表反对意见。怀特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创造与宪法文本及其历史相悖的宪法权利。

  • 标签: 罗伊案 堕胎权 孕妇的健康 潜在的人类生命 隐私权
  • 简介:如何保障政府拥有充分紧急权力应对紧急状态,同时又能有效制约紧急权力,是紧急状态研究中的关键问题.罗斯托试图运用“宪法专政”概念来解决这一问题.《宪法专政》从罗马共和时期的宪法专政谈起,通过正本清源式检视,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的历史实践展开研究,揭示紧急状态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权力运行结构,指出专政与宪法的事实共存状态,力求在维护国家秩序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达致平衡.当然,理论解析的不足,以及时过境迁的实践都表明宪法专政存在一定局限.

  • 标签: 宪法专政 危机政府 紧急权力 权力制约
  • 简介:当代宪法政治的理论来自于意志决断和理性论证的混合,前者通过政治过程来实施宪法载明的公意,后者通过宪法解释和审查来约束民主过程,二者构成宪法政治的正反律。这一理论逻辑的概念原点是权力和法的关系,它经过博丹的理论概括而得以现代化。通过将主权界定为立法的绝对权力,博丹确立了作为决断的主权的基本含义,通过分离和重组中世纪约束王权的习惯法,博丹确立了主权和法的新边界。加冕誓词、等级议会和高等法院等封建法内容,被重新命名为王国法,并因为其不符合绝对主权的逻辑而被否定,而有关王位继承的萨利克法和公地不能分割两项要求,被单独命名为根本法,合同、财产和征税问题被放在万民法、自然法和神法等高级法的范畴之中,构成主权权力无法逾越的界限。当代宪法政治正是这一概念体系在成文宪法语境之中的翻版。

  • 标签: 博丹 主权 根本法 萨利克法 自然法
  •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宪法实施机构之一,在宪法学界被视为"集中式合宪性审查"模式的典范。在其六十多年的历史中,德国宪法法院用自己的实践回答了"谁是宪法的守护者"这个魏玛时代遗留下来的重大问题。德国宪法法院丝毫也不回避宪法所具有的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但它坚持把政治问题带入到基本法的文本结构之中来考量,发展出了一套独特的从文本中发现价值、以价值来统摄文本的宪法解释方法。本文通过考察德国宪法法院奠基时期(1951—1955)巩固自身宪法地位的举措和两个关键案例,分析了宪法有效实施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 标签: 宪法法院 宪法实施 德国 魏玛 基本法
  • 简介:颁布于1938年的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对原告与被告的事实主张具体化义务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原告在起诉状中无须主张具体的事实,但被告必须对原告起诉状的事实主张作出认可、否认和信息不足无法答复的具体回应。区别对待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历史上令状制度导致的原告起诉难问题和菲德尔法典对原告起诉难问题解决的受挫。200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Iqbal案作出的判决,颠覆了《联邦民事程序规则》不要求原告具体主张事实的做法,而是要求原告与被告一样,都必须遵守事实主张具体化的要求。该案对美国的影响尚在进一步发展中。

  • 标签: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 主张具体化 Iqbal案
  • 简介:与英美国家的历史发展轨迹不同,法国宪政体制的演进一直以螺旋式发展为特点。在各个阶段,保守与激进两种政治意识形态相伴而生、相互竞合,决定了不同的宪政结构特征。无论是在宪法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还是之后,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变化都体现了法国宪政发展的这种特点。它总是随着主流的政治形态变化而变化,且始终处于两种意识形态博弈之间。沿着一条政治宪法学的研究路径,我们将考察不同时期法国政治思想发展与违宪审查制度演进的互动关系,并以此为借鉴,更全面审慎地思考我国宪政体制的发展方向。

  • 标签: 法国宪政循环 违宪审查 激进 保守
  • 简介:2016年12月2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为推进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省教育厅在辽宁大学举办面向在沈省、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干部、教师、学生参加的'学宪法宪法'报告会。

  • 标签: 举办教育 国家宪法 宪法报告会
  • 简介: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央推进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监察委员会成为改革中新设的重要机构,具有权力授予级别高、独立性强、监察权能大的特点。任何一项改革必然会涉及权力分配的问题,在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背后的,是对现行宪法确立的权力分配模式进行的大整合。实现监察权的独立是保证监察效能的前提,而监察权的过分膨胀会带来始料未及的后果,这就要求在宪法的视野下,分析如何合理分配监察权、如何处理监察委员会与相关机构的职权关系,进而保证在宪法格局大致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 标签: 监察委员会 权力分配 监察权 宪法
  • 简介:日本的宪法私人间效力理论受到德国直接适用说、间接适用说、无效力说的影响,存在学说的对立和争论。为了克服传统理论的缺陷,日本的私人间效力理论对传统理论不断地进行反思、重构。在关注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等国外学说发展的同时,也结合日本自身的裁判实践,突破传统理论的局限提出新视角、新问题。本文在学说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私人间效力理论的归结是法的解释、适用的基准问题,即利益衡量。所以,过度纠结于私人间效力的规范性构成未必对人权保护有益,应当关注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正当性问题,寻求更利于保护人权、保障公正裁判的利益衡量标准。

  • 标签: 私人间效力 合宪性解释 利益衡量
  • 简介: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部关系的调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需要宪法做出重大的修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增加监察委员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明确规定人大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同时还应将国家主席、中央军委明确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理顺人大与国家主席的关系、人大与中央军委的关系。除明确规定国家监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之外,还需在宪法总纲中对所有有关政体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

  • 标签: 监察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总纲 政体 宪法修改
  • 简介:宪法实施的概念和路径争议,关键原因在于我们对宪法发挥效力的逻辑基础的理解有分歧。宪法是民主制度化的产物,又要通过民主制度和权利体现人民的地位,由此产生了宪法的两种逻辑,分别是民主逻辑和法治逻辑。它们为宪法发挥效力提供基础,形成两种效力,分别是在过程中的效力和校正性效力。宪法建立民主形式并控制民主过程,首先是对行为的约束,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引导和激励政治活动参与者,然后才是对行为的评价,作为规范校正政治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宪法之内也形成了两类规范,即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前者体现为与政治活动参与者的互动关系,后者依赖司宪者的适用。宪法通过两种逻辑、两类规范、两重效力控制民主,它体现了宪法实施的任务与形式。

  • 标签: 民主宪法 宪法工程 行为规范 控制民主 宪法实施
  • 简介:近年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领地政府在幼儿教育与保育领域进行了广泛合作。合作的驱动因素主要有:在该领域,双方的角色与职责多有重叠;纵向财政不平衡,导致州与领地政府对联邦政府产生财政依赖;幼儿教育与保育具有全国重要性。合作主要在学前教育普遍入学、质量管控、土著儿童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若干挑战,如高度纵向财政不平衡带来负面效应、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以及绩效公共问责受到掣肘等。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领地政府在幼儿教育与保育方面的合作为我国的学前教育工作提供了若干启示,包括: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学前教育合作、明确双方的角色与职责、合理安排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 标签: 幼儿教育与保育 各级政府间合作 学前教育 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