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规定,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并取得医生同意,否则禁止堕胎。单身孕妇罗伊等为了寻求一种绝对的堕胎权,提起了一个挑战上述法律合宪性的集体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受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隐私权能够包含堕胎权,但应受制于保护孕妇健康和潜在人类生命的州利益,因此判决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违宪。斯图尔特大法官和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堕胎权的基础应当是受到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个人自由而非隐私权,因此发表协同意见。伦奎斯特大法官从分权原则、宪法基本权利的确立标准以及制宪者意图等角度发表反对意见。怀特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创造与宪法文本及其历史相悖的宪法权利。
简介:当代宪法政治的理论来自于意志决断和理性论证的混合,前者通过政治过程来实施宪法载明的公意,后者通过宪法解释和审查来约束民主过程,二者构成宪法政治的正反律。这一理论逻辑的概念原点是权力和法的关系,它经过博丹的理论概括而得以现代化。通过将主权界定为立法的绝对权力,博丹确立了作为决断的主权的基本含义,通过分离和重组中世纪约束王权的习惯法,博丹确立了主权和法的新边界。加冕誓词、等级议会和高等法院等封建法内容,被重新命名为王国法,并因为其不符合绝对主权的逻辑而被否定,而有关王位继承的萨利克法和公地不能分割两项要求,被单独命名为根本法,合同、财产和征税问题被放在万民法、自然法和神法等高级法的范畴之中,构成主权权力无法逾越的界限。当代宪法政治正是这一概念体系在成文宪法语境之中的翻版。
简介:宪法实施的概念和路径争议,关键原因在于我们对宪法发挥效力的逻辑基础的理解有分歧。宪法是民主制度化的产物,又要通过民主制度和权利体现人民的地位,由此产生了宪法的两种逻辑,分别是民主逻辑和法治逻辑。它们为宪法发挥效力提供基础,形成两种效力,分别是在过程中的效力和校正性效力。宪法建立民主形式并控制民主过程,首先是对行为的约束,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引导和激励政治活动参与者,然后才是对行为的评价,作为规范校正政治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宪法之内也形成了两类规范,即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前者体现为与政治活动参与者的互动关系,后者依赖司宪者的适用。宪法通过两种逻辑、两类规范、两重效力控制民主,它体现了宪法实施的任务与形式。
简介:近年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领地政府在幼儿教育与保育领域进行了广泛合作。合作的驱动因素主要有:在该领域,双方的角色与职责多有重叠;纵向财政不平衡,导致州与领地政府对联邦政府产生财政依赖;幼儿教育与保育具有全国重要性。合作主要在学前教育普遍入学、质量管控、土著儿童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若干挑战,如高度纵向财政不平衡带来负面效应、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以及绩效公共问责受到掣肘等。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领地政府在幼儿教育与保育方面的合作为我国的学前教育工作提供了若干启示,包括: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学前教育合作、明确双方的角色与职责、合理安排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