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国家的承认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家承认制度的实践表明,在民族自决原则的指导下,“宣告说”占主导地位,冷战后,“构成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实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政治法制化、民主化的扩展以及人权观念的强化,新国家成立的方式、新国家对民主、法制和人权等基本价值和国际规则的尊重程度等可能都将成为一个新国家能否被承认的要件。这些标准大多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念为基准建立的,较少照顾到广大欠发达国家的具体现实,并通常是用西方国家占优势的国际制度来推行。后发现代化国家通过斗争来修正规则是必要的,但在接受规则的前提下,在机制内通过协商和斗争来修正规则,使规则与制度更充分地体现其意志、保护其利益或许是最现实的选择,也更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简介:摘要教育家加里宁指出“教师的世界观,他的品行,他的生活,他对每一现象的态度,都这样或那样地影响着全体学生,这点往往是觉察不出的。如果教师很有威信,那么这个教师的影响就会在某些学生身上留下永远的痕迹。”由此可见,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其一言一行对于学生一生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班主任是全面负责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的教师,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为给学生带来积极正面的引导,作为班主任往往需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掌握班级管理技巧的同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人格魅力,以自己的人格影响学生的人格,促使其身心健康发展。
简介:古人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权力与法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两种力量,总是在相互依存而又彼此冲突的二律背反中探寻着自己合适的位置。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达摩克利斯的权力之剑还是不断地让它的恶趋于它的善,'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也日臻成熟而倍受推崇。权力他律与权力自律的双重凸现必将把权力引上为人类谋幸福的正轨。权力他律是指法律理性的制度化对权力所形成的制约。权力自律是指法律理性的人格化对权力所形成的制约。权力自律只有靠权力他律来保障,才能抑制人性所固有的弱点;权力他律也只有最终内化为权力自律,才能防止'恶法亦法'的法律工具主义的泛滥。人治社会人们对权力自律的彻底失望与法治社会人们对'法律至上'的极力推崇,难免会让人们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世界文明向法治社会推进的过程中,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简介:《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明确的"连带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这是由股东侵害债权人之侵权责任,与公司陷于不能清偿之违约责任此二者构成的连带关系。基于对《公司法》的解释论展开,股东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由《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侵权,但本质上为第三入侵害债权,仍然要求以故意为内容的主观要件。其次,对股东与公司间的"连带责任"应作扩大解释,认为其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股东或公司,亦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追加。并且,公司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自身所固有的追偿关系,对公司的救济可由董事提起侵权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实现。若存在多个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情形,则产生共同侵权之债,侵权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出资或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并产生追偿权。
简介:摘要:夫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在于企业的股东是夫妇二人或者企业的主体控制股东就是夫妇双方。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和夫妇双方作为股东时身份的特殊性,这些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往往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给债权人带来巨大的风险。本文通过探讨这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避免股东滥用权利,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简介: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I》是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以后,由《布鲁塞尔公约》转化而来,是欧盟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法。随着欧盟内部市场统一化的新一轮发展,司法合作以及成员国之间互信程度已趋于成熟,但在跨界民商事交往中,判决承认和执行所花费的时间以及经济成本阻碍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基于此,欧盟于2009年启动了对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I》的修订,并于2012年12月12日通过。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部分做了大幅度修改:判决的承认部分新增了对“援引一国判决”的承认;判决执行部分,在必要保障措施基础上,废除了审查程序。分析2012年《布鲁塞尔条例I》(重订本)的制定过程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部分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其对欧盟民商事领域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