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其才之文以一个至今仍保持相对独立和自身文化传统的古老民族为考察对象,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和资料分析,对瑶族自成一统、至今存活的社会生活习惯作了深入缜密的梳理与分析,并由此得出精要却全面的概括,既可推之为法史学之新知卓见,又可引之为现实法学思考之启示。然民主性、民族性、群体性等等究为何解?古老民族的社会生活习惯与现今人的社会或国家的民主性、民族性和群体性等的实质和生成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和偶合,它们是否还能光荣不光荣地存续,或在何种条件下方能实现这种存续?更可遥问者,人类社会之古今实际上是否在践行着一种命定的生物进化轮回?诸如此类,皆当在此文阅读之联想中。
简介: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该行政行为不仅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尤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核心内容,尤其在当代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之下,该问题已经成为行政法关注的焦点。由于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一概念范畴,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十分重要。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需作类型化处理,并进行相关制约机制构建。应当建立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概念系统、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拓展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范畴,实现司法审查的主动机制,建立独立的显失公平行政行为审判模式。
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简介:相对于认定故意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有诸多疑难而言,在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之中承认原因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并没有太多争议。但无论如何,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至少在表象上有别于一般的过失犯,其特点就在于可以划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这两个阶段,而在结果行为阶段又的确是丧失了责任能力甚至是行为能力。相关判例印证了在自陷无责的情形中构成要件模式的正确性,即原因自由行为实质上并不是一种需要特殊归责的构造,而只是一种现象上有独特之处,但完全可以被包括在一般的归责形态(无论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之中的说明形式(说明实行行为到底在何处)而已。要成立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在具体情况下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它可能有三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