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以收入保障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神利和以个人需要为导向的个人社会服务是当代社会保障体制的两大基本方面。西方福利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在福利国家发展的早期,社会政策的重点是各类社会保险和各种收入维持项目;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个人社会服务的种类日益增加,成为福利国家的重要产出。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配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重点发展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体制。然而,个人社会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人类服务或公共服务,不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实践上,一直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能适应断变化的家庭结构、人口结构和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本文认为,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推进,以及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我国亟需在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积极推广和普及个人社会服务概念和实务,大力发展个人社会服务,并且确立个人社会服务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战略地位。
简介:本文以基于功利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旧福利经济学,以及以基于帕累托为思想基础的新福利经济学为逻辑主线,对各种福利判断标准进行了诠释比较,并对不同福利评判标准下的税收分配伦理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比较了新福利经济学的各种福利补偿检验标准,逻辑顺序: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Pigou标准→"Pareto"标准→"Kaldor-Hicks"标准→"Scitovszky"标准→"Bergson-Samuelson"社会福利函数→Arrow社会福利函数(不可能性定理)→Little标准→Mishan和Ng的评价→Sen的新视角。
简介:最近,我们在对某省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福利企业退税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1.擅自扩大范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福利退税必须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方可享受税收优惠”。但在被查企业中,却有一些福利企业并非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它们有的由国有企业举办,举办企业或将其本身生产的产品转移给福利企业销售,或为福利企业提供技术,安插人员。福利企业享受退税,举办企业也可从中得到好处;有的由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