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乡村集体企业)是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其前身是农村的社队企业,即原来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的企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队企业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队企业的发展才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办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
简介:在我国启动新一轮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规制日益急迫,但我国目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解决进路主要是依赖一般性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尚存不少问题,相关研究也非常有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公司集团本质上是一个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于公司集团兼具市场与组织的二元特征,其管控结构呈现层级化和网络化的分野,进而导致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于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范式。国外相关立法除了理论范式差异之外,其具体实施情况也非常值得关注。在国外经验的本土化移植过程中,建议我国采用一个以英美法系的分离实体范式为主、德国的单一企业范式为辅的新范式,即在引入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德国康采恩制度的有益成分,建立一个涵括一般适用规则、特殊适用规则和自由契约机制的母子公司债务责任体系。
简介:应否采用审批制的规制手段是网约车行业监管的热门议题,该争议的症结源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经济学与传统法学理论对审批制功能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学主张行政审批(或者说准入控制),最主要的功能应该是解决资源无法最优配置的问题;但法学理论更加关注行政审批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强调其防范危险的功能。而争议无法调和的深层原因是审批制具有难以忽视的负面影响,它扭曲市场机制、诱发"权力寻租"、增加行政成本,对经济学追求的"效率最大化"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支持者从维护客运安全、维持现有交通秩序和防止垄断等方面维护审批制的合理性,但却忽视了其成本收益的不匹配性。因此,将网约车行业从审批制中解放,转而寻求更为高效、低成本的规制手段,才是扶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