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法律与正义相伴随,同样,作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冲突法与正义也是一种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冲突法并非仅仅追求冲突正义而不关注实质正义.其实,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也并不是相互抵触的,其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可谓是殊途同归.而且,尽管在20世纪末以前传统的冲突正义仍然保持其主导地位,但随后实质正义已经明显地渗透到冲突正义的思想之中,因而呈现出了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和发展之趋势.但是这一趋势并不表明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因为要追求实质正义而被舍弃,其价值至今仍然不能被完全否定,且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也是完全可以得到衡平的.
简介:当经济的运行不再以饲料生产为中心,而是以市场为导向时,营销渠道的选择特别是中间商的选择尤为重要,中间商的地位也因此而得到提高,其对饲料企业的钳制也逐渐加强。许多饲料企业为了摆脱中间商的制约,想了很多的方法,有的甚至自己建立了销售体系。然而,销售体系的建立需要大量的初建成本和运营成本,这对绝大多数饲料企业来说是承受不起的,而且也未必必要和合理。而那些建立起来的和中间商的合作方案却往往难以奏效。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一种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或者说是短视。一、饲料企业和中间商的渠道冲突渠道冲突指的是渠道成员发现其他渠道成员从事的活动阻碍或者不利于本组织实现自身的目标。渠道冲突的类型有:水平渠道冲突、垂直渠道冲突。在此,主要讨论垂直渠道冲突中的饲料企业和中间商的矛盾和冲突。产生渠道冲突的原因很多,购销业务中本来就存在很多矛盾。如饲料企业以高价出售,并倾向于现金交易;而购买者则要支付低价,并要求优惠的商业信用。矛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饲料企业与中间商有不同的目标,饲料企业希望占有更大的市场,获得更多的销售增长额及利润;但大多数中间商,尤其是小型中间商希望在本地市场上维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