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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标公司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认定一直是公司收购理论和实务上探讨的焦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对收购决策行为的判断。构建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客观标准十分有必要。具体而言,对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对待,采取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对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采取以职能权责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再适时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通过客观标准的构建,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体系,实现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能动性和控制性的平衡。

  • 标签: 公司收购 董事信义义务 客观标准 目标公司
  • 简介:河北秦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新兴服务的多元化产业集团,旗下拥有19家子公司,业务涵盖房地产、汽车、教育、餐饮、医疗、金融等产业板块。终过近10年的发展,集团积聚了深厚的文化底蕴,累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模式和管理机制,形成了以新兴产业为主体、多元化业务综合发展的省会综合性龙头命业。

  • 标签: 产业集团 子公司 有限 河北 多元化业务
  • 简介:资本的跨境流动是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重中之重,鉴于资本跨境流动经济行为的自发性、盲目性,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和证券市场的其他主体通过建立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市场运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尤为重要.我国对公司境外上市资本跨境流动的法律监管应当遵循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原则,以政府公权监管为主,注重事前监管,辅以证券行业组织自律和私权诉讼,合理地构建公司境外上市资本跨境流动法律监管组织体系的结构.

  • 标签: 资本跨境流动 境外上市 法律监管
  • 简介:在现代社会,公司机会对于一个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公司机会除了会被外部人员窃取外,还有可能被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篡夺。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因此更需要受到重视。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规定了公司机会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商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公司机会规则起源于国外,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太长,学者目前对它的研究也不是太深入,使得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机会规则的规定还不是太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机会制度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得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 标签: 公司法 公司机会 篡夺 完善
  • 简介:<正>1.2011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公布2.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

  • 标签: 期货投资 咨询业务 中国证监会 客户委托 交易策略 内幕信息
  • 简介:一为何要提出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是个老话题,也是公司治理中的新问题,在现代公司法的指引下,员工参加公司治理越来越成为公司治理的模式。由非出资人参与公司治理从表面上看减少了出资人治理公司的权限,但从公司经营的效率和资产安全上看,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可大大减少不当利益输送情形和公司管理层不忠诚不勤勉的情形在公司发生。因为参与公司治理的员工

  • 标签: 公司利益 共同体关系 利益共同体
  • 简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于1987年在港注册.从事各类法律服务业务。基下设和关联机构有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查册送达办公室和中国法律杂志社有限公司。各机构竭诚为港澳台及海外各界人士介绍中国法律并提供优质服务。

  • 标签: 中国法律 有限公司 法律服务 香港 律师事务所 委托公证人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 标签: 外国公司 运输收入 船舶运输 纳税人 中国港口 代理人
  • 简介: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2004年11月29日发表声明,将允许净资产值至少达到新台币70亿元的台湾证券公司投资于大陆征券公司。该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台湾证券公司在大陆合资企业中的投资金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值的10%,台湾证券公刮的持股份额必须超出其大陆合伙人已发行股的25%。(2)符合条件的台湾证券公司预计将总共投资新台币100亿元.

  • 标签: 证券公司 净资产值 台币 大陆投资 持股 投资金额
  • 简介:修订后的《公司法》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化,并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那么在刑法上是否因此而对其犯罪认定受到实质影响呢?本文主要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现状、性质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单位犯罪的关系,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目的、现行刑事法律对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轻刑化的趋势等角度来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犯罪问题。本文认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犯罪应以单位犯罪认定。

  • 标签: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犯罪 认定
  • 简介: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能否依据该规定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和担保决议承担审查义务,与将其界定为效力性或管理性规定并没有必然关系。从我国担保乱象来看,有必要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负形式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有限制的,如是限制单笔担保数额,要求债权人审查章程即可。被担保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于实际控制人或章程里未显示的股东,债权人不负审查义务。债权人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可以根据债权人资格确定不同的注意义务。

  • 标签: 公司担保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审查义务
  • 简介: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纺织公司 托运人 无单放货 承运人 海运提单
  • 简介: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短少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分析,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短少纠纷中,最令人困扰的就是当事人通常主张的"不知条款"和"5‰的水尺计重误差"免责事项。虽然"不知条款"在中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中均可被接受,但承运人想以此免责,却须面对严格的审查,毕竟既在提单上标注明确的数量,又想不对此负责是不合情理的。"5‰的水尺计重误差"也是承运人惯用的手法,其在理论上虽可站住脚,但业界对此颇有微词,承运人想以此免责亦很难。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不知条款 5‰的水尺计重误差 证据不利推定
  • 简介: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标签: 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侵权 商标法 有限公司
  • 简介:在母子公司合并的语境中,由于固有威胁的存在,一般合并中的少数股东保护机制将难以发挥功用。特拉华州公司法在温伯格案废除了商业目的规则之后,主要通过完全公平原则和评估权为少数股东提供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框架存在明显的问题:失去了商业目的要求,合并可能沦为利益输送的工具;充满缺陷的评估权也难以为股东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有选择地对特拉华州公司法进行借鉴。

  • 标签: 母子公司合并 少数股东保护 完全公平 商业目的
  • 简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 标签: 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汽车保险 追偿权 纠纷案 王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