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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年多了,但对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理解不一:一些人认为,一审宣判后,就应当立即释放;另一部分人坚持,判决和裁定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笔者从多年监所检察体会,认为立即释放在押缓刑罪犯是适宜的,它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不需等同。其理由有: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法律效力 释放 缓刑考验 在押犯 我国刑法
  • 简介:包容中的包容关系应是重罪(本罪)包容轻罪(后罪)或者是重罪(本罪)包容重罪(后罪)的关系,包容中本罪的犯罪构成包容了后罪的犯罪构成即后罪的犯罪构成依附于本罪的犯罪构成,包容中的包容关系只能是故意罪包容故意罪或者故意罪包容过失罪的关系

  • 标签: 中的体现 刑法立法 包容犯
  • 简介:  二、 预防治理缓刑少年再犯罪的对策  针对缓刑少年再犯罪的原因,  一、 缓刑少年再犯罪的原因  少年人初次失足原因多样,如公安部门落实缓刑少年的监改工作

  • 标签: 再犯罪 原因对策 少年犯再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以行为的实行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形态划分为能未遂与不能两种类型.不能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而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本文从刑事立法发展、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等角度来论述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不能条款之必要,并通过对国外不能立法例的介述,提出我国刑法中不能条款的立法建议.

  • 标签: 刑法 不能犯 罪刑相适应原则 立法建议 中国
  • 简介:所谓身份是指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自然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理论中身份包括真正身份与不真正身份。真正身份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在这种情况,行为人只有具备特殊身份才构成犯罪,例如刑讯逼供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不真正身份是指特殊身份对犯罪的定性不产生影响,只对量刑有影响,在这种情况无论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身份均不影响犯罪成立,例如诬告陷害罪无论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该身份是从重处罚的依据。

  • 标签: 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 想象竞合
  • 简介:由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真正确立,加之受传统核心刑法以处罚实害为中心的思想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中对危险的设置与认定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在刑法的立场上,应当将犯罪结果(客观危害)明确化为实际损害与危险,并以这样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基础,实现犯罪的客观化与实质化,从而奠定刑法的客观主义基本立场;在刑法模式上,我国刑法总则应当实现刑法模式的转型,将核心刑法发展为以实害与危险并列的二元刑法;在刑法具体理论上,应当分别对犯罪的概念、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概念与理论进行修改与调整;在刑法修辞学上,应当剔除“损害”、“危害”这样含义模糊不清、立场不明确的词语,应当替换为含义清楚、立场明确、操作性强的修辞。

  • 标签: 刑法总则 刑法客观主义 刑法模式 危险犯
  • 简介:等价性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状况。对于等价性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为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为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独断性的;不作为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性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等价性 法益侵害
  • 简介:随着间接正犯概念的不断演变,教唆与间接正犯概念的界限也不断变化,但存在的问题要么是学说本身不妥当,要么是标准不清导致界限模糊。实际上,间接正犯与教唆概念逐渐融合,且在处罚机能上相互接洽,因为间接正犯与教唆中的主犯在处罚上别无二致。传统各种理论对于间接正犯的界定无外乎以下几种:被利用者不符合构成要件;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利用者不具有责任;被利用者不具有故意以及“正犯背后正犯”,这些情况都可以划入扩容的教唆的范畴,从而废除间接正犯的概念。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机能
  • 简介:编辑同志:某地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范某已于2001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日,法院对其取保候审。当年10月26日,范某再次盗窃触犯刑法。范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在能否对范某实行数罪并罚问题上,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而缓刑考验期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判决生效之日(10月28日)起计算。范某再犯新罪时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启动,因此,不能数罪并罚。请问:对范某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唐志恩唐志恩同志: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和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范某又犯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之后,缓刑考验期限启动之前,既不是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也不是缓刑考验期内的新罪,无法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找到是否数罪并罚的依据。由于缓刑判决宣告后,至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之日(判决确定之日),还存在十日的上诉(抗诉)期限,而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覆盖...

  • 标签: 判决尚未 尚未生效 犯罪
  • 简介:对于危险,通说的观点否认了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而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是,根据相关理论以及结合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发现,这种情况不仅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而且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 标签: 危险犯 中止形态 价值回归
  • 简介:重型是指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以及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罪犯。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对重型进行了测查,发现入监初期与入监中期服刑人员相比,入监中期服刑人员在躯体化、忧郁、偏执三项因子分方面明显高于入监初期犯人,表明服刑时间较长的罪犯存在更多的心理问题。因此,综合运用各种改造手段对罪犯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正,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就可以极大地提高我国特殊预防的水平。

  • 标签: 重型犯 人格变异 心理辅导 心理健康教育
  • 简介:本文试图通过时一真实案例的探讨,详细分析我国刑法关于对未成年适用无期徒刑的规定,根据国内外各种通行的观点和刑法的基本理论,从而推导出未成年不适用无期徒刑的结论.这一结论,以期望在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提供新的借鉴.

  • 标签: 未成年犯 从轻 减轻 无期徒刑
  • 简介:不作为突破了以作为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体系,行为论的形式整合进路与支配理论的实质整合进路,都未能成功地对不作为进行整合。将不作为从传统刑法理论中剥离出来,寻找自己独立的归责原理,是可行的思路。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并非纯粹的归因,而是归因与归责的交错;而且,不作为缺乏归因与归责的区分实益。所以,不作为的归因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从归责的角度对其进行重新解读。同时,不作为是义务的一种,义务理论可以给不作为的归责提供更多有益的思路。

  • 标签: 不作为犯 归因 归责 风险升高理论 义务犯
  • 简介:我国教唆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教唆的立法采取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

  • 标签: 教唆犯 性质 从属性 独立性
  • 简介:中央政法委-201435号文的出台,对在监狱服刑的职务来说,改造生活出现了新的变化。对监狱来说,这一群体面临更严的刑罚惩罚。如何对他们进行改造。尤其是如何认定他们改造好,需要一个客观、真实、可操作的评估工作。从刑罚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大向度出发,对当前职务的改造工作进行思考,可以破解监狱对职务教育改造所面临的新问题。

  • 标签: 三大效果 职务犯 改造
  • 简介:近些年来,监狱收监的各类女性精神病罪犯的数量逐渐增多,这些精神病具有较高的包里倾向、突然性违规率非常高,改造十分的困难,这就给监狱的安全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文章主要针对女性精神病的基本情况和行为特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检查监督的几点对策探讨。

  • 标签: 女性精神病犯 检查监督 对策
  • 简介:<正>结合这一概念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中,我国将其作为理论上的研究,不仅起步晚且缺乏深入的探讨,加之现今立法中并无规定结合这一犯罪形态,从而引起人们对结合存废之争论。下面拟就结合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我国刑法理论对结合的认识对于结合的定义,我国刑法教科书及刑法专著中基本上都有表述,但在认定结合的性质、特征及处断原则上却不统一,现择几种分述如下:

  • 标签: 结合犯 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 构成要件 刑事立法 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