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公布生效,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档案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其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范围是保护隐私权与交易安全二者之间的博弈,也是立法政策在两相冲突的利益中协调和选择的结果。《实施细则》中对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查询主体的限制,不仅违背世界立法趋势,而且不符合物权公示的要求,也与实践情况相矛盾,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向一般民众公开,这是全面保护交易安全的体现;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明确,该"利害关系人"应仅为具有法律利益之人,而不能扩张至潜在的交易者、科研者、近亲属等,这是对保护隐私权的回应。
简介:威廉姆森基于契约视角的交易费用理论在契约可获得性、数据可量化性、指标合意性、结论可比较性上的局限性限制了理论的精炼和发展。首先,从主体视角运用交易费用理论研究范式,以通信设备制造行业为例,对交易的属性、规制及成本等理论构件间的逻辑关系作了分析论证和数学表述,得出已有研究范式适用于主体视角的结论,进而提出理论构件间关系的假设;其次,基于主体视角的研究范式,设计并阐释了反映交易的属性、规制及成本等理论构件的指标体系;最后,以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数据为样本,对理论构件间关系的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支持了主体视角的研究范式及其指标体系的适用性。研究实现了交易费用理论研究范式的视角转换,精炼了研究范式的基本数学表述,为主体视角建立了指标体系,具有良好的数据可获得性、可量化性、指标合意性及结果可比较性,为企业治理、产业组织提供了新颖且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分析手段。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