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伴随高校在校生规模扩大而来的是高校内行政规模的扩张。教务处作为高校教学管理核心部门,职责增加,岗位增多,体量变大,成为颇具规模的小型组织。作为一个准行政化的公共组织,其行为特征以控制为导向,具有制度化组织的一些基本特性,如非人格化、对不确定性事务的厌恶偏好和对确定性的追求、执行过程中的选择偏好等,由此导致其在教学改革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代表学校对教学改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及高强度的控制;教学改革具有"官方取向性",以立项为最终目的;教育主管部门与地方高校之间存在"双否决"现象等。为破解以上难题,学校教学改革管理部门(包括教务处)应当充分调动一线教学改革者的参与积极性,在教学改革评估中充分考虑其效应周期的长期性特点,并对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的限权。
简介:如何思考对象问题一直是哲学领域的核心问题。从启蒙早期开始,人们已经基于自然和社会的二分来思考对象,而这种二分体制下的对象实际上导致了某种特殊的"似自然物"或"拟对象"的发生,当代法国理论家塞尔和拉图尔从行动者-网络理论来架构经过不同行动元所形成的拟对象问题,但是拉图尔缺少一种总体的维度,导致他的理论成为当代的莱布尼茨主义。相反,西蒙东从关联环境下的对象的个体化和具体化来引申出现代技术对象的问题。这样,拉图尔和西蒙东从不同的侧面为我们去思考今天的诸多数字对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将数字对象同时视为一种行动者网络中的转化器和关联环境下的个体化,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拟对象,我们才可能理解数字对象的独特性。
简介: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完善也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之一。文章结合法律行为理论,对于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述评。认为我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的定义、基本价值理念、意思表示之实施与生效、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指出我国《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之规范体系尚需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之术语的选择、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完善、单独虚伪表示之增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意思表示之效力的细化、法律行为之效力体系进一步优化等方面。最后提出了具体完善的方案,以期对未来《民法典》分则编的制定及总则编的再完善有所帮助。
简介:凯尔森试图构建一种剔除了政治意识形态和自然因素的法律科学,可以用两组关键词来概括其纯粹法理论:科学、纯粹、客观、一元和现实;社会技术、强制秩序、制裁、不法行为、规范、义务和权利。凯尔森认为法律权利是法律规范对一个由规范所指定的人,即可能的原告的关系。在凯尔森的法律理论中,义务先于权利,从主要规范到法律权利的逻辑顺序是:从主要规范到次要规范,从次要规范到义务,从义务再到权利。凯尔森论述了法律权利的存在方式、主体、作用和类别。凯尔森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既有真知灼见,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对纯粹法理论及其权利概念进行反思,能够使我们对法律权利和法律科学的认识变得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