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多年,去年连续遇到两个专利无效的案件,引发笔者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审限制度的思考。案件一:笔者的当事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起诉一家山西企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侵权诉讼由于案件被告对专利提起无效而中止。此后案件在复审委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将该无效决定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维持复审委决定,专利权人又将其诉至北京高院,最后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和复审委的决定,判决于2014年12月送达。至今时间已满一年复审委仍然未重新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山西的法院又一定要等到无效决定出来才同意审理,因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专利权人维权无门。
简介:“一个行为无效而却具备他行为要件的,并且他行为又合乎当事人意思的,则视他行为有效”、①此为罗马法之规则,而为现代民法所继承。但我国民法未采纳此规则,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过分强调社会经济秩序对民事行为的要求,过分强调国家对民事行为的干预,而忽视社会经济效率的要求,忽视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我国民法对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而对无效的范围则规定得过于宽泛。此立法宗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职能干预和过于严格化的有效性审查,从而使无效民事行为大量产生。因此,在民事行为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法律自然木可能允许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式而使其生效。随着改革的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血小板无效输注的发生率及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60例于2011年12月-2014年01月在我院多次输血的血液病患者的临床资料,采用简易致敏红细胞血小板血清学技术对其血清进行调查分析,并检测其相关抗体与类型。结果60例血小板无效输注患者的血清中,检测出血小板相关抗体阳性患者共49例,占无效输注的81.67%(49/60),血小板相关抗体阴性患者有11例,占无效输注的18.33%(11/60);HLA抗体阳性者有31例,占无效输注的51.67%,HPA抗体阳性患者11例及HLA、HPA抗体阳性者9例的无效输注率均为100.00%。结论HLA与HPA类血小板抗体是导致血小板无效输注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血液病患者中进行相关抗体的筛查有利于及时发现血小板无效输注的高危患者,并采取配合性输注,对于有效降低血小板无效输注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临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