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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权力设置应当遵循受制约与受保障之原则,失去监督之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缺乏保障之权力必然遭遇架空。权力运行过程中总会受到一定的干扰,因此权力设置应当配备一定的保障机制,使得权力享有者有足够的能力排除不当之干预。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运行保障机制,使得检察独立运行受制于众多因素,导致检察监督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当前司法公信力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际,有必要正确认识检察运行保障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检察运作的保障机制,强化检察监督的实效。

  • 标签: 检察权 法律监督 保障机制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刑罚论述较少,司法实践中有人把刑罚和审判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弄清二者的含义和异同。一、刑罚刑罚,是国家对于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或资格)。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法学家对国家有刑罚没有提出异议。资产阶级法学家对国家是否必须有刑罚却有两派不同主张。一派认为国家不必有刑罚

  • 标签: 刑罚权 司法实践 刑事案件 命令权 法院裁判 审判机关
  • 简介:在没有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区域层次,人们常常援引生命、健康等若干人权条款来防控和应对环境滥用行为。环境概念的诞生是环境问题出现以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已有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并出现了许多可贵的司法案例。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在环境的侵权救济上,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所涉的活动会对其生活环境的环境品质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而不需证明对他们的健康或幸福造成了损害。当然,为了界定何为不健康的环境,作为原告的环境人必须依靠国家机构设定的相应最低限值,如环境质量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受害者不必等到污染活动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现实损害,因为在某些场合这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相反,只要有证据表明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值,原告就可以采取行动,以阻止污染活动的继续和后续损害的发生。此外,以环境权为环境诉讼的请求基础,还可以规避证明污染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典'难题,事实上,这是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的污染致害证明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环境还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环境究竟是一项什么权利,环境与生命、健康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认识和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用可持续发展化解这一矛盾吗?……总之,通过环境制度的创设,实现对环境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 标签: 环境权 环境保护 人权 发展权 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
  • 简介: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的转让来落实抵押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的转让,以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取得人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抵押的追及效力的制度,难以相通。在理论和制度结构上,也难以寻找到限制抵押的转让和抵押的追及效力之缓和相互连接的平衡点。中国民法典应以抵押的自由转让和抵押的追及效力为基础,通过创设抵押人的除去抵押请求、抵押人的代价清偿请求和抵押取得人的代价清偿除去抵押请求,以实现抵押的追及效力的缓和。

  • 标签: 抵押权追及效力 抵押物的转让 除去抵押请求权
  • 简介:目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续期收费问题的困境在于土地的市场化与土地的公有制之间的协调,重新市场化式收费在本质上是反市场的,也并不必然体现公有制。财产权既具有个人性,也具有公共性。个人性意味着要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即个人财产自由的重要性,公共性意味着要从个人财产权中剥离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伦理相适应的财产权之社会义务面向,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这一部分重新进行合理分配。除了市场价值,住宅还肩负着基本人权的功能。居住是基本权利,住宅并非单纯作为交易、增值的一种手段,因此这部分房产是不能加以社会化的。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税收体制来体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面向。在对财产权的保护上,西方国家是由过于强调个人逐步过渡到个人与社会的平衡;而我国在土地财产权之个人/社会/国家之关系上应着重强调一种反向的平衡,更加注重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 标签: 财产权 公共性 社会义务
  • 简介:美国费城会议在讨论美国第一部现代民主的宪法——1787年宪法时,立宪者认为,宪法不仅仅是一种政制构架,其真正意义在于它同时是“宪政”,即将成立的政府都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法必须为政府提供手段,使之有效运行;但同时又必须清楚地划定政府权力,以维护个人自由。宪法的至上性是其最重要的品格。而在信守并实践这种宪政(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衡和保有权力)的承诺的历史过程中,美国人越来越首肯司法审查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的最独特的贡献。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自1803年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起个人要求个人权利的诉讼中成功地主张最高法院有权

  • 标签: 美国 宪政制度 "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司法审查权 法院
  • 简介: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警察的缘起等警学基本问题进行解析固然应该,但以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对警察问题进行多维视角探讨更加必要。需要是警察产生的内在动机和驱动力;秩序是维系社会群体存续的基础.警察应社会共同体维护秩序、控制冲突的诉求而产生。但并不是任何时态下的社会秩序都是合理的、有活力的、合乎民意的,人们更需要警察所维护的是一个正义的秩序。基于正义的普适性特征和人类对于正义秩序的追求,警察被赋予其存在的合理性。

  • 标签: 警察权 需要 秩序 正义
  • 简介:作者首先考察了抵押的产生、发展过程,在综合分析了苏联、东欧及我国抵押制度的特点、抵押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之后,提出了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抵押制度、制定抵押条例的主张。

  • 标签: 不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制度 转移占有 抵押物 财产抵押 积极作用
  • 简介:渔权是海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因海洋渔业利益的冲突而对渔场、捕鱼的争夺。这种冲突和争夺始终伴随并促进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一些重要的海洋法概念的形成和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使得公海的渔权成为海争端的热点、焦点问题。中国在一些敏感海域的渔权、海不断受到一些国家的侵扰和蚕食。在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争议区域,渔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广布性、群众性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该放到所涉及的国际关系大局中考虑。此外,全球海洋生物资源已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渔业也是国家拓展外交、参与国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领域。我国应当重视渔权的争取与维护,并通过加强渔业的实际存在和确立渔业在一些海域的主导地位,达到宣示主权和行使主权的效果。

  • 标签: 渔权 海权 海洋法
  • 简介:<正>一、生存——第一人在人权这个伟大而神圣的体系中,生存权位居榜首,因此,人们通常把它称为第一人或首要人权。生存在人权体系中的这种不可取代的崇高地位是由人权本身的要求决定的,也是人类活动的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没有生存,人类就不可能进行任何活动,没有生存,人权也就无从谈起。早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阶段,人类对自己的生存就开始重视,氏族内部对所有成

  • 标签: 生存权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人权体系 民事责任 人身权 核心内容
  • 简介:知情是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性人权,但现存法律制度对知情却存在着规范供给严重缺乏、理论支撑相当乏力的重大缺陷。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视角对知情的概念与范围、知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知情的特征和行使原则、方式、知情的法律缺失与对策等系列问题进行系统探索,以期对知情有一个全面和理性的认识。

  • 标签: 知情权 法治 法律价值 人权 行使方式 中国
  • 简介:本文对典否定说提出了商榷,认为典在我国仍具有生命力,《物权法》应将典权作为用益而加以规定。

  • 标签: 民法 典权 立法建议 物权 用益物权
  • 简介:法定地上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类型,承认建设与地上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与建筑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或包含了土地使用的建筑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类型。

  • 标签: 法定地上权 涵义 物权立法 中国 物权法
  • 简介:在赵C姓名案中,赵C据以对抗国家公权力干涉的姓名,不是作为普通民事权利的姓名,只能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姓名,它属于自己决定的范畴。自己决定是指公民对于与个人人格意义上的生存密切相关的私人事项,在不受公权力介入、干涉的情形下可由个人自律决定的自由。公权力在对姓名在内的自己决定进行限制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尤其需要注意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 标签: 赵C姓名权案 姓名权 自己决定权 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公共利益
  • 简介: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仲裁庭均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但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实际上,中国并未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看,中菲南海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本该适用附件5第二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也不应提交该程序。

  • 标签: 历史性所有权 争端解决制度 强制调解程序
  • 简介:本文在分析以往关于信托受益性质诸多学说的基础上,指出传统债权/分析框架在解释信托受益性质方面的不足,尝试运用"剩余索取理论"来帮助解释信托受益以及其他的非债权性权利。本文在揭示了信托受益无法用债权/分析框架解释的独特性之同时,还对其内部形态的复杂性及其应用形态的灵活性进行了分析。当然,剩余索取理论也仅仅提供了一种对典型的(paradigmatic)信托受益的分析工具,其解释力应限制在商事信托特别是标准化的信托领域。

  • 标签: 信托受益权 债权说 物权说 剩余索取权
  • 简介:在自然资源化倍受争议的背景和语境下考察无居民海岛使用,只有在不同的逻辑进路下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展开,才可能具有合理性。准和生态化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都存有法理上的不足。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之下,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公权属性颇为明显,尽管无居民海岛使用的法律属性具有复杂性和独立性,但是其具有公私法兼备的混合权利的属性亦是情理之中。无居民海岛的海洋属性决定了在海发展的逻辑进路理解和阐释无居民海岛使用是可行的。系统地审视无居民海岛使用的法律属性,不仅是厘清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基础性问题的需要,而且在弘扬海洋意识和诠释财产权与国家主权的可通约性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学意义。

  • 标签: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海洋属性 海权发展 混合权利 可通约性
  • 简介: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 标签: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利益冲突 权义平衡
  • 简介:人格标识财产利益是人格财产二元权利体系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产物。对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置于人格衍生财产利益的体系中予以论证,财产利益与所依附的人格之间的联系是确立其保护路径的逻辑依据。通过著作和人格标识的比照可以得出,人格标识的人格固有性联系要强于著作,因而在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中要更加倾向对人格的尊重与保护。基于此,可以比照我国现有较为成熟的著作保护体系来确立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权利变动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著作权为参照设置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路径具备可行性与合理性。

  • 标签: 人格标识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著作权 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