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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络安全法》第42但书条款构成了我国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则,该条款将用户同意与数据匿名化确立为数据流通的主要规则。明晰数据匿名化规则与法律标准是理解与适用该条款之前提,亦是促进当前数据产业发展之关键。在比较法上,欧盟更注重数据匿名技术本身,并将匿名化标准提高至数据公开的标准,而美国个人信息去身份标准更强调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对标识符的识别性进行判断,构成了两套风格迥异的标准路径。我国数据匿名化法律标准的构建应基于“无法识别个人身份”之前提,以标识符类型化为基础,并以隐私风险评估作为例外,协调匿名化规则与其他规则之衔接。

  • 标签: 数据匿名化 匿名化标准 个人数据 数据流通 去身份
  • 简介: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权法已有区分规则的支持,同时亦与不同于物权的债权基本属性有关。善意取得关乎物权,而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不论是出卖人为恶意或者是买受人为恶意,均不得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卖人不再需要担保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义务问题;不发生司法解释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学界所称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 标签: 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 区分规则 善意取得 恶意
  • 简介: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纠纷解决的时间跨度及被侵害物市价的变动不居,使得选择不同的时间点作为计算损失额的基准时间,数额有别,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规定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置此后至作出判决期间的价格变动于不顾,仅能使被侵权人回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并不能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有违侵权损害赔偿宗旨,亦与损失评估、司法实践不符,难以解决纠纷。就此,在被侵害物市价无明显波动时,可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反之,则需依填补损失、预防侵权理念确定公正的基准时间。

  • 标签: 财产损失 基准时间 侵权责任法
  • 简介: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 标签: 多重买卖 诚实信用 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 简介:福利模式(福利型少年司法)和刑事模式(报应型少年司法)是少年司法的两种传统模式,前者更侧重于福利保护,后者更侧重于严罚。在域外,少年犯罪的治理遭遇了制度瓶颈,使其少年司法理论试图走出一克服传统少年司法缺陷的新路,即采用恢复性少年模式来处理少年刑事案件。以恢复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标,吸纳罪错少年、被害人及社区参与的恢复性少年司法被视为少年司法模式的第三种道路。作为一种新兴的少年司法模式,带有诸多恢复性少年司法要素的制度创新在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也被逐步采用。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地方性司法改革中,在少年司法领域中试行的暂缓起诉、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司法评估、心理干预、刑事和解、社区矫正

  • 标签: 少年犯罪 暂缓起诉 刑事和解 少年司法制度 第三种道路 刑事案件
  • 简介:在欧洲经营公共服务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究竟应当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工具,从而享有特殊的待遇,还是应当同私营经济中的企业一样,有义务遵守市场的竞争规则?欧盟的基本政策是,鉴于欧共体的目的是建立内部统一的大市场,欧共体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当同私营企业一样,适用相同的竞争规则。鉴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经营活动和它们履行的国家主权权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欧共体竞争法规定,国家不得滥用权力,为其竞争中的国有企业谋取竞争优势。

  • 标签: 欧共体竞争法 欧共体条约 公共服务业 反垄断法 豁免制度
  •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即将出台之际,针对第22之规定,从高危驾驶行为的概念为起点,分别剖析驾驶人员极度危险的驾驶状态和驾驶行为,及其导致的飙车行为和酒后驾驶行为的特性,从定性上认定高危驾驶行为仍是过失犯罪,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理.同时,借鉴国外该类犯罪的相关规定,降低入罪门槛,在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肇事罪之间设立一个过渡性罪名,规定了高危驾驶犯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

  • 标签: 高危驾驶行为 定性 刑法修正案
  • 简介:对于物权化的租赁权而言,学界多有定义之分野,大抵分为三类,即分别指称租赁权界定之"用益性质说"、"权利束说"及"法律地位说"。以分析之逻辑路径,即"债之概括移转"、"立法政策"、"要素检索",若立法政策无从明释"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则应再行依序检索该权利本身,如学界曾试之有偿性、对抗性等要素,并与相关权利类型进行适配。租赁权语境中的租赁权实际上可能并不成其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作为一种债权的效力存在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讨论当中。

  • 标签: 租赁权 债权物权化 概括移转 债之效力 判定标准
  • 简介: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限制与反限制
  • 简介:规范刑法学的范畴内,遵循司法刑法学的逻辑要求,作为犯罪司法概念的《刑法》第13,应该是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前段是体现形式理性的刑事违法性的积极、类型化判断,而但书则是体现实质理性的社会危害性消极、个别化判断。因此,但书不仅仅是轻微违法的阻却事由,而且应当包含相当于三阶层体系中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的全部内容。

  • 标签: 但书 定量因素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 简介:《民诉解释》第109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元化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美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从外观看,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从理由看,所谓'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对实体规则的误解。从激励看,提高证明标准会产生对不法行为的激励,并有对不诚信行为的选择性防范之嫌。从功能看,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我们对证明标准的过高期待,其实法定证据制度、法官职权探知、科学技术运用、事实认定细化指引是更为现实和有效的方案。从操作看,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无助于从正面和源头解决问题。从比较法看,美国法和德国法都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论据。从实践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

  • 标签: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排除合理怀疑 新民诉法解释
  • 简介:一般条款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第4是整个反垄断法的一般条款,指出以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必须制定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同时要完善宏观调控,妥善地处理好竞争政策与宏观调控各政策之间的关系。作为反垄断法的一般条款,它是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司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和根本指针。

  • 标签: 反垄断法 一般条款 竞争规则 宏观调控 市场体系
  • 简介:作为释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释明不但关涉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程序利益等重大问题,对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亦有重要意义。而审判实践中法律释明标准不一、法律释明效率低下。迄今为止,我国学界有关法律释明制度的研究绝大多数持理论上的质疑,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全面呈现法律释明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深入剖析其原因。力图为我国法律释明制度的完善构建一个初步的框架。

  • 标签: 证据规定 法律释明 实证研究
  • 简介:证明责任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深化。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将这一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裁判者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把这一制度解释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于克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法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处置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是法官主动提出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假设,然后依职权收集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最终是否为虚假诉讼无法确定,法官就不能适用第112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这表明法官适用了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表明证明责任可以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无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 标签: 《民诉法》第112条 主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本质
  • 简介:<正>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以下称《布鲁塞尔公约》)是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制定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公约第8节为“未决诉讼——关联诉讼”,包含了第21至第23。其中,第21涉及处理一个诉讼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提起,相同的诉讼又在另一个成员国提起的问题;第22处理的是关联诉讼的提起;第23处理的是特定的管辖权规则对上述条款的影响。

  • 标签: 诉讼竞合 受诉法院 案件管辖 诉因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 简介: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消灭公司人格的一种方式,不仅关涉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适用不当,不合理地施惠于一方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就会消灭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良好机制。因此.各国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无不持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态度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各国公司法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规定了近于苛刻的适用标准。

  • 标签: 法院判决 公司法 公司债权人利益 发问 公司人格 股东权益
  • 简介: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拘传是法院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行为作出的强制措施,这与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中拘传仅适用于证人之通例大相径庭。拘传制度的立法目的乃在于强制当事人到庭,以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推动诉讼顺利进行。由于拘传制度具有人身强制性,其制度设计应符合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从诉讼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拘传制度不仅无益于实现其立法目的,还有违比例原则。2015年《民诉法解释》[1]突破现有民事诉讼法,将拘传对象扩大至原告,更是背离了法律保留原则,属于错误的规定。

  • 标签: 民事诉讼 拘传 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 简介:本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中“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认定的探讨,认为只要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即构成斡旋受贿罪。

  • 标签: 刑法修正案(七) “关系密切的人” 理解 认定
  • 简介:依据我国《宪法》第19第5款的规定,普通话相对于方言和民族语言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由国家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自我决定与自我实现功能的认识。

  • 标签: 普通话 语言权利 国家任务 基本权利
  • 简介: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的焦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解决这一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解释仍存在不周密之处,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处理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时,应区分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种不同的股东资格纠纷,进一步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方能真正协调各方当事人利益关系。

  • 标签: 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 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