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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驾驶员血中乙醇浓度与交通肇事的关系。方法顶空气相色谱法,内标法定量。结果551例肇事人员中,血中乙醇浓度小于20mg/100mL占48%,乙醇浓度20-80mg/100mL占20%,80-200mg/100mL占24%,大于200mg/100mL占8%。结论酒后驾车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 标签: 乙醇浓度 交通事故
  • 简介:舟山海域涉外海上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之势与实际处置困境的矛盾,尤其涉外海上交通事故在主体、后果认定、刑事司法处理等方面存在侦查管辖、审判管辖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障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海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为此,有必要对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重置,赋予海事法院更大的管辖权,并在保证审判统一性前提下,对海上交通肇事行为的罪行标准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或设立独立罪名,以完善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的处理,保障海洋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 标签: 涉外海上交通肇事 刑事困境 处理规制 立法完善
  • 简介:【案例简介】行为人姜某在自家门前公路岔口倒车时车尾刮撞到行人邓某某,导致邓某某摔倒在地,邓某某起身后无恙返回家中,2小时后邓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邓某某高龄84岁;医院就诊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①死者邓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②本次创伤系死者邓某某“创伤性休克”形成的诱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③死者邓某某原患有腹腔内囊性巨大占位性肿瘤加上年龄较大的原因是创伤性休克无法纠正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 标签: 重大疾病 交通肇事 评价 交通事故 创伤性 身体不适
  • 简介:<正>我是郭敏杰案件的二审辩护人。对于上诉人郭敏杰第二次肇事的事实、情节和情质,我既不同意原审法院定故意杀人罪,也不同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定过失杀人罪。首先,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郭敏杰的犯罪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涉及到郭的心理状态,也是决定他负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怎样判断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呢?刑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不难看出,故意犯罪有它的共同点,即行为人对于他的行为会发生危

  • 标签: 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 上诉人 心理状态 故意犯罪 郭敏
  • 简介: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门课题,其中不乏颇具启发性的理论和研究,但是在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方面,尚有争议。有不少学者将其定性为"逃逸",但是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从交通肇事中"逃逸"的概念分析,并引入国外遗弃行为的概念,对于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致人死亡)行为应当进行重新定性,在现有刑法框架之内为其找寻合理的法律适用,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学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的理论体系。

  • 标签: 交通肇事 不逃离 不救助 遗弃 单纯不保护
  • 简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事故的确认,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责任认定书的审查关系到批捕案件的质量,应作为一项重要证据进行审查。交通肇事案件以肇事者行为与赔偿财产状况作为肇事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提高批捕质量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 标签: 交通肇事 事故 责任认定
  • 简介:兵贵神速─—桐城“5·19”交通肇事案侦破记陈新5月19日,微风夹着细雨,飘飘忽忽地下了一天,傍晚时分,雨又长了些点子,路上的行人渐少,司机陆续打开了车灯。此时,桐城县交警大队的门卫江光明接到村民程根生的报案“安合路交通村纱网厂不远处发生一起车祸,一...

  • 标签: 交通肇事案 办案人员 事故处理 桐城县 副驾驶 开车人
  • 简介: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被害人过错 定罪量刑
  • 简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的结果犯,被视为传统理论的“真理性”结论,但是这样解释无法解释法定刑的幅度,无法处理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关系、无法解释“因逃逸致死”的规定、无法解释本罪的罪过结构。从解释学上讲,应当引进客观处罚条件,扩大在分则中的具体适用,同时借助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将交通肇事基本犯解释为故意的具体危险犯。逃逸的加重情节有其特有的规范保护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同时兼顾个人安全。单纯逃逸的是情节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以情节加重犯为基础的结果加重犯,同时包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在方法论上,应将教义学规则纳入刑法解释中,从刑法注释学走向刑法教义学。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逃逸致死 客观处罚条件 加重犯
  • 简介:完善管理手段打击肇事逃逸郭亚,裴克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快速及时破案、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者,已是形势所迫,民心所向。泅县交警大队在平时的事故处理及逃逸案件的侦破中,认真分析逃逸案件...

  • 标签: 管理手段 逃逸案件 交通肇事逃逸案 事故处理 肇事车辆 侦破工作
  • 简介:法官:我姨夫承包了100多亩果园,武某是他家的一个长期雇工。去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姨夫按约定要到县城给一个水果经销商送一车水果,事先也找好了车,可是司机家里突然有事不能去送了,但他愿意把车留下让我姨夫自己找司机。在没有司机可找的情况下,我姨夫就想起了家里的雇工武莱前不久刚学会开车,武某因为还没有拿到驾照就不想去,我姨夫就要求他必须去送一趟,晚上8点钟走,路上车少一些,也没有了交通警察。但没有想到的是,武某因为超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轿车司机死亡,交警部门经过勘察认定,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交通警察 交警部门 司机 经销商 雇工
  • 简介:学者普遍认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了信赖原则的法理。根据上述解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为公安交警部门成为信赖原则的适用机关且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泛。这也使得在交通肇事罪中应用信赖原则时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弱化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上述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要避免上述误解,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完善是必然途径。

  • 标签: 信赖原则 交通肇事罪 刑法功能
  • 简介: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发生竞合的时候应优先适用侵犯复杂客体的交通肇事罪。文章以一个案件为切入点,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思想,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践证据认定,以期解决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冲突,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罪刑均衡
  • 简介:近几年,交通事业不断发展,私人拥有交通工具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元明同志认为如何确定该类案件的赔偿主体,是审理好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案件,使被害人通过司法救助得以实现经济补偿的关键。

  • 标签: 交通肇事案件 赔偿主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业 交通工具
  • 简介: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私家车拥有量、各类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驾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履禁不止,醉驾、毒驾等新型复杂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出现。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在多车相撞致人死亡的复杂交通肇事案件中,现场物证综合分析利用就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环节。

  • 标签: 多车相撞 交通肇事 现场物证 综合分析
  • 简介:编辑同志:一天晚上,杨某驾驶出租车将一行人撞倒。杨某停车后发现行人已经死亡,当即打110报警并保护现场直到交警赶到,向交警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的经过。后经交警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后来的诉讼阶段,杨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接受审判。对杨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驾驶员肇事后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责任,杨某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肇事经过,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作为自首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行为符合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梁竣峰梁竣峰同志:交通肇事是在交通运输中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或财产,迅速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这确实是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

  • 标签: 交通肇事者 可否认定 报警投案
  •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功能汽车”逐渐进化为“智能汽车”,智能汽车将可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先普及的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提高驾驶安全性和运输便利性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可避免.当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中造成重大损害时,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及刑事责任规则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难以明确.作为对人工智能产品刑法规制的应对,一方面,刑法应当区别于传统汽车相关操作主体,对其规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刑法要立足于智能汽车的人工智能特征,对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不能直接归因于人类行为时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予以明确.

  • 标签: 智能汽车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
  • 简介:交通肇事因其情况复杂又涉及肇事者的事后心态,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新刑法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刑式的难度。新刑法第133条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含义指过失犯此罪。立法尚且如此,理论界通行观点也认为交通肇事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除此以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另有以下观点: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①,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可能是故意,造成肇事后果是过失。第二,认为该罪在主观方面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罪过形式 行为人 逃逸致人死亡 基本的犯罪构成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