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刑法解释是指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并无固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故应选用最能体现刑法理念的方法来解释刑法。刑法解释的目标首先应该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本质上考察立法意图;其次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探寻法律精神。我们应取消立法解释、否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构建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另外,建立公平合理的议论机制,改变法官的独断解释;要求法官严格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简介:初中语文课本《陈涉世家》有言:“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陈胜佐之,并杀两尉。”对该句中的“剑挺”,课本解释为“剑拔出鞘”,笔者以为不妥。理由有三:①尉“笞广”,即已对广实施了鞭刑,证明他尚未起杀广之心,如果有杀心,何不先拔剑而杀广?②如果剑是被尉拔出鞘的,剑把子应当是被尉攥在手里,赤手空拳的吴广岂能轻易夺到?更何况吴广倘若搏斗夺剑,也一定需要一些时间,另一名尉岂能袖手旁观,坐观同伴被夺剑而杀?③这一解释语法上有问题。“剑挺”释为“剑拔出鞘”,“尉剑挺”则为“尉剑拔出鞘”。“尉剑拔出鞘”到底是“尉的剑”拔出鞘,还是“尉/剑拔出鞘”,即尉是主语,“剑拔出鞘”是谓语?若为前者,“尉剑”是一对直接成分,注释显然破坏了结构层次;若为后者,则不合古汉语句法规则。按古汉语句法应说成“尉以剑挺”之类的句子。由此可见,这一解释是错误的。其解释依据大概出自《说文解字·手部》:“挺,拔也。”《唐睢不辱使命》中“挺剑而起”的“挺”便是“拔”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