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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公证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很多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却又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本文就来探讨一下在办证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借此解读《物权法》第9条、28条、31条之规定。

  • 标签: 《物权法》 案例 解读 第9条 公证
  • 简介:物权法定原则(numerusclauses)是德国物权法的重要基础,然而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及需求,完全贯彻该项法律原则,将有限制物权发展、交易自由之虞,并会造成与社会经济生活严重脱节、难以贯彻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等疑虑。尤其是商业环境下经常从事继续性交易的企业组织,为因应经营规模扩大、国际化及多角化经营,部分公司选择向银行设定最高额抵押以举借中长期借款作为其最适融资决策。同时,东亚各国也将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化(legislationofmaximummortgageright)列为其物权法的修正重点。因此,本文首先从法律原理及商业习惯等两个面向,指出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化的主要缘由;其次,本文归纳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性,厘清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物权一般特性的差异,并提出担保物权从属性相对化的发展趋势;再者,在两岸物权法竞相修订之际,详细介绍两岸物权法草案最高额抵押权法制的规范内涵,并采取比较法分析两岸物权法草案;最后,本文建议大陆物权法草案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应朝向有利融资创新活动加以设计。

  • 标签: 最高额抵押权 物权法定原则 从属性 独立性 金融 创新
  • 简介:2007年10月1日即将实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我国争论已久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权利质押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为国内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开展以保理业务为代表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提供了借鉴。

  • 标签: 物权法 应收账款 质押登记 保理 借鉴
  • 简介:一、与《物权法》第193条相关联的规则关于抵押权的保全,除《物权法》193条外,与之相关联的法条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1条该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 标签: 抵押权人 担保法 船舶抵押合同 赔偿范围 物上请求权 保全抵押
  • 简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 房产登记 优先购买权 共有财产
  • 简介:物权法”实施以来,物权法与遗产继承公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从正反角度产生了相互影响。因这种影响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绝不能低估。本文中见解两者的主要内容以及在此基础上从正反两个角度分析两者问的相互影响性。

  • 标签: 物权法 遗产继承 公证 相互影响J陛
  • 简介:物权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根本性标志,在我国物权担保制度已融入经济金融生活,调节与规范经济金融的作用日益显现,而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核心。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例外规定的梳理与分析,提示债权人注意和避免担保物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与障碍,以期更好地维护其自身权益。

  • 标签: 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例外
  • 简介: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物权法》第181、189条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需要检讨,主要在于:末限制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局限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其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加以限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大、在法律上赋予抵押权入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优先权次序。

  • 标签: 浮动抵押 抵押主体 抵押权人之权利
  • 简介:我国《物权法》的两个条文涉及到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但条文过于简略,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本文介绍了美国私人妨害制度和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同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着重对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进行剖析,对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设计和方法或有所裨益。

  • 标签: 不可量物侵害 利益平衡方法 衡量补偿请求权
  • 简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用益物权属性。物权法对于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形态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形式上的物权化并未真正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现实运作中特别是流转上存在的问题。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 标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 用益物权 制度完善
  • 简介: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违反正义观念,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 标签: 让与担保制度 物权法 应当 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担保 制度设计
  • 简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虽然这一概念引进时间并不长,但在我国实践中却已经长期存在。2005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专章加以规定,在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对这部分提出了改进意见。文章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内涵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并对该部分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 标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 成员权
  • 简介: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传统理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法之间辩证关系的探讨较为广泛深入,而作为民法另一主要领域的物权法由于奉行物权法定主义,因而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中的适用似乎充满张力。从外部来看,意思自治与物权法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表述成:'私法自治对物权法定构成一种背景性指引,物权法定为私法自治提供保障。'在物权立法的重心由重所有权向重他物权的转变这一宏大背景之下,物权法具有诸多内在的私法自治品格。这种内在的品格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对物权法律关系发生与变动的自由、当事人对物权法律关系相对人的选择自由、当事人在发生及变动物权法律关系时在既有的物权种类中进行选择的自由以及在功能不特定的他物权中自主确定他物权具体内容的自由。

  • 标签: 物权法 物权法定 私法自治
  • 简介:宪法确认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归属并加以保护,民法或物权法确认这个国家财产权的归属并加以保护,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宪法对政治权力归属的认定,必然要求它对财产权的归属也加以认定,并对所有者拥有的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这是任何一部宪法所必须具有的内容。民法或物权法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与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什么关系?何种情况下会产生“违宪”问题?

  • 标签: 财产保护 宪法学 物权法 违宪 国家政治权力 法制
  • 简介:公有制、私有制是在所有权领域"相对立"的两个概念,且公有制处强势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得到了强有力的扩张,并在量上已与公有财产相当.这使得我们无法回避在法律上对私有制的认可,但公有制经济制度基础地位必须坚持,如何将这两个问题达到统一?它们区别到底在什么地方?是否一定是对立的?若能统一,该如何实现?基于现实中两者的"交往",笔者认为,它们仅是形式上的差别,效能上的追求则是一致的.的制定为我们重估它们的"对立"价值提供了契机,同时提出了如何将它们在法律规则上统一的课题.

  • 标签: 公有制 私有制 物权 效能 法律规则
  • 简介: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物权法》第23条~①)即移转物的直接占有为原则。但出让人未必直接占有转让物,多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占有媒介人事实管领转让物。若强行贯彻交付原则,由转让人从占有媒介人处取回转让物再交给受让人,费时耗力。因此《物权法》第26条规定以指示交付为例外(《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

  • 标签: 指示交付 媒介人 动产物权 返还请求权 受让人 返还原物
  • 简介:而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得农村私有房屋登记及买卖作出不明确规定和限制,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农村私有房屋的登记、买卖、抵押权问题,农村私有房屋是我国公民(主要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 标签: 买卖抵押权 农村私有 应明确规定
  • 简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究其原因在于遗失物脱离权利人占有,非基于权利人意愿。而其他动产则适用善意取得,原因在于动产脱离占有,是基于权利人的意志,或出于借用,或出于租赁等目的,动产占有由所有权人转移至借用人或者租赁人等。虽然所有权人不存在可归责性,但动产脱离占有至第三人,仍与所有权人存在关联关系。虽然遗失物权利人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但受两年期限的限制,若未在两年内请求返还,则不得再请求返还。但第三人不能依据现有的制度取得所有权,这可能会造成“双重所有权”现象。若是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可以一定程度解决该现象。

  • 标签: 遗失物 善意取得 最大效用 取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