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法律文书在类别上是形成性的。在现行法上,符合这个要求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文书、撤销有关物权变动合同的法律文书、撤销诈害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撤销特定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变动物权的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和依照情势变更规则解除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就履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该合同的解除作出的法律文书都不是形成性的。
简介:在一个自然实验的框架下,本文考察了我国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债权人求偿保护对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法制改革后,债权人强势监管和求偿威胁造成了债权人激励与终极控制人规避两方面的影响。相对于两权分离度低的终极控制人而言,两权分离度高的终极控制人的规避效应更为明显,具体表现为:(1)从债务融资规模来看,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高的上市公司将更大幅度地缩减其债务融资规模,尤其是银行债务规模;(2)从债务期限结构来看,债权人求偿保护强化了短期债务的治理效应,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高的公司将更大幅度地减少其短期债务,变相地增加治理效应较弱的长期债务。
简介:优先购买权在比较法上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之分,《物权法》第101条虽宣示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其效力的规定却一直缺位。在《物权法解释(一)》之后,通过反面解释和体系解释相结合,第12条第2款第2项成为支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的依据,不仅能贯彻《物权法》第101条的立法目的,也使得《物权法解释(一)》自身及其与其他司法解释的体系连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