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则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和规范公司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它确诊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并对公司的建立、运作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虽然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了一些规定,但还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股东权能否得到充保护,事关公司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将对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产生重大影响,无疑应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此,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我国现行股份制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于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这里股东权益的界定非常清楚,分类很明确,会计制度上对不同分类的权益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会计处理是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进行的,而会计制度则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内涵。因此,我国的“股东权益”与国际上通行的“股东权益”在所有者方面有着相当的差别。西方的股东,一般为个人投资者,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我国股份制企业的股东,
简介:本文对于我国新《公司法》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实证研究,从案件的总体数目、年度分布、地域分布、涉案公司类型和股权情况、诉讼当事人、诉讼理由、前置程序以及成本收益等方面全面揭示和评估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等角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笔者发现,该制度已经得到了积极运用,并产生了实质性的诉讼利益;但与国外不同,我国目前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判例极少,而几乎所有的判例都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这不符合我国引入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从比较法经济学的角度,本文认为其原因在于,《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制过于严格,以及诉讼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导致了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不足。另外,基于实证数据,本文建议被告范围应当采取广义解释,公司的诉讼地位应确定为第三人,前置程序应当允许公司以正当理由阻止诉讼,并且扩展豁免请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