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新媒体技术的出现让大众接收数据信息的渠道更加地广泛,同时也成为了许多官方媒体对外发布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和平台。目前,新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了当代年轻人在日常生活中获取信息最为主要的渠道与方式,通过抖音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官方平台,人们能够快速地获取各类型的数据信息。但随着现代媒体技术的持续前行,信息数据传递过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问题也更加的显著。例如,在微博平台上盗用以及转发图片对于原创者所造成的著作权侵犯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如何能够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利用法律手段有效地规避民事法律风险问题,更好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要点话题。本文主要是分析了新媒体背景下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并且就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保障新媒体平台信息传递的安全性提供参考意见。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整个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地走向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约束与管控。其中民法总则得到了深度的完善,但是在实际民法应用过程中,也相应地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相关人员或专家,对实际民法应用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积极探寻各类型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使得民法总则更进一步的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国家在不断的发展中,需要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约束,若未能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会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安定,法律的完善需要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正,面对所出现的立法问题,应当及时洞察处理,针对实际情况与法律理论不相符的状况,为了使在实际生活中有效执行,相关部门需要将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置于关键环节。
简介: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简介:法律行为的解释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效力宣示主义、归责主义等不同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下均面临解释困境,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对于法律行为解释性质的理解必须从其在司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进行,这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种事实解释,但在性质属于法律问题。从纠纷解决程序视角观照法律行为的解释,应赋予诉讼参与各方以解释权,让“真意”在诉辩审三方的论辩互动中体现出来,但法官仅仅作为一种消极的裁判者,而不是进行积极的补充和拟制。法律行为解释的实质就是裁判主体依据特定的纠纷解决理念的可接受性,进行利益平衡,以达到纠纷的合理、圆满的解决。在此,最为重要的不再是任何实体价值,而是商谈程序的合理性和理由的可接受性。
简介:近代理性法学者强调合同效力之近代自然法上的合同责任概念,并以意思表示理论对合同制度进行技术性处理,突出合意作为合同效力之基础和理由的地位,为德国历史法学派构建法律行为之抽象概念体系做好了铺垫。康德的源自人格道德自治的义务和自由之形式伦理,取代了古典理性法学的社会实质伦理,由此,潘德克吞法学仅仅赋予权力以建立一种能更好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功能,而不是为其提供价值论内容。他们有意构造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排除从伦理角度进行规则的具体设计。此后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国家或主权者的意志,认为意思表示的效力根源,乃是实在法规定的结果,而实在法本身不需要进行正当化说明,法律行为概念体系遂蜕变为司法的技术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