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李德新,男,1930年生,四川省威远县人,1956年毕业于西北大学生物学系,即赴内蒙古农牧学院任教,任草原科学系生态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兼任内蒙古草原生态学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内蒙古生态学会一、二、三届理事,内蒙古老教授协会理事,《中国草地学报》常务编委等职。在教学工作中,为“草原专业”讲授植物生态学、植物群落学、草地生态学、现代生态学和植物学等多门专业基础课和基础课程,并编写了数材和拟学纲要;自1985年以后,培养指导研究生和博十生,为培养草业科学和生态科学的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1997年列入《中国教育专家名典》。
简介: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是阐释法律的精神,探寻法学的真谛;有的人会说,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推动法治进程。还有的人认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应当是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从不同的角度来说,这些看法都具有一定道理。但是,在我看来,在回答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是什么之前,应当注意到,法学家既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着某种社会地位,任何法学家无论多么出名,地位多么显赫,他或她首先是一个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不清楚这一点,谈论法学家的社会责任,就会无法区分法学家与一名法官、政府官员或者律师的社会责任究竟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