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先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均持完全倒置的立场,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遭到了司法实务的普遍抵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与《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改变,但也存在不少模糊与矛盾之处而亟待从解释上予以明晰。从因果关系要件本身入手进行分析,在解释学上可以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评价根据事实、评价妨碍事实以及经验法则。结合学理以及现行相关规范,举证责任应当作如下分配:原告应当就评价根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较高盖然性;而被告需要就评价妨碍事实和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原告对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时承担部分评价根据事实的举证责任。
简介:作为客观证明责任的逻辑前提,真伪不明在事实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皆真实存在,其真正涵义是指法官的心证程度在证明标准附近上下波动,而不能用优势盖然性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间的固定区域来表示。客观证明责任是抽象而模糊的证明标准,无法帮助法官形成主观化心证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将真伪不明的独立心证状态归为未达到证明标准范畴。英美法系看似采用二分心证结构,但从陪审团制度、说服责任概念以及优势证明标准来看,实际上也存在解决真伪不明情形的制度设计。我国关于客观证明责任的立法仍然存在不明确、有漏洞的问题,尤其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容易导致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混淆,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纠正这种错误倾向。
简介:代际责任问题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热点话题之一,如何应对涉及未来世代的不确定性,又是代际责任问题的重点。有些道德哲学家建议借助经济学方法,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应对这种不确定性。但是,单纯应用"成本—收益分析",不但令道德哲学家们怀疑这个方法预设了功利主义的前提,在实际计算中也无法应对不确定性难题。在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中使用的"贴现率",实际上暗含着某种对未来世界的描绘,而这种描绘本应是不确定的。另一种建立代际责任的尝试是人权原则。人们常常怀疑人权不能应用到有关尚不存在的未来世代的讨论中。通过将未来人的人权与当代儿童的人权进行类比,人们似乎有理由采纳一种包括未来人的人权观念。如果这种人权观念成立,那么人权原则可以以最小的理论代价应对不确定性的难题。
简介:摘要随着医疗制度的不断革新,护理管理得到越来越得到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视,责任制被成功引入护理管理当中,尤其是我院积极地引入了该管理制度,并起到了较好的应用效果。责任制护理是指护士为固定的同一组病人提供连续、全面、全程、安全、优质护理服务的护理模式,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规范了临床护理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自开展护理管理以来,为了保证病人得到全方位、无缝隙的护理,在护理领域不断地探索,全院各病房开展了责任制护理,激发了护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保证了护理工作的质量,取得了初步成效,现报到如下。